近日一則外國新聞,勾起我對人們能否擁有生殺之權的疑問。據報英國一位男孩小查理,出生兩個月便確診患上罕有遺傳病,其父母當然到處求醫,英國本土的醫生卻束手無策。眼見小查理病入膏肓,其父母本想送他到美國接受一項仍未曾在人體使用過的新治療方法,但是英國的醫生卻認為小查理毫無生存機會,建議其父母為小查理撤除維生系統,讓小生命有尊嚴地離開人世。為此,其父母不惜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推翻英國醫生的建議,並決心帶小查理到美國嘗試新藥,只希望尋找到一絲生機。
一九七八年,英國劇作家賴恩.奇勒撰寫了話劇《生殺之權》。夏禮信在交通意外之後,頸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覺,只能躺在病床接受醫護人員照顧。夏禮信自覺生存是一種負累,於是自行聘請律師,爭取了斷自己生命的最後權利。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香港話劇團亦曾翻譯演出《生》劇,男主角從演出開場至完場,都是躺在一張道具病床之上,只靠臉部表情和唸台詞來演戲,其他身體動作完全欠奉。首演時飾演男主角的何文蔚現在已成古人;該劇在二○○五年重演,男主角辛偉強因此獲得了最佳男演員獎項。
生存是困難的,但要自決死亡更不容易,無論家人或社會都有其道德規範。不論中外社會,對於這個議題都未有肯定結論。
執筆時剛再看新聞信息,得知小查理的父母已經放棄訴訟,因為英美的醫生都已認定小查理無藥可救。
這時候,小查理的父母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陪伴他走完最後一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