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學團體和學校可與其他屬於相同或不同辦學團體的一所或以上的學校合併。如兩所學校合併,合併後繼續營辦中一的學校,按合併級別的數目可獲每級別50萬元一次性額外津貼。如合併牽涉三所或以上學校,額外津貼可提高最多25%。合併後有關學校如出現過剩教師,可獲准保留在合併前一個學年,有關學校與合併班級相關的核准教師人手編制內的現任教師,為期三年,讓學校調整教師人手。
2. 辦學團體和學校可申請為高中學生提供高中課程核心科目和選修科目以外,與大專院校、職業專才(職專)機構在高中協辦多元化教育課程,並須確保有能力持續以自資方式營辦協辦課程最少六個學年。辦學團體和學校不應就營辦協辦課程向學生收取學費。
3. 以私立模式辦學。在學校的地契及/或租約條款及規定容許的情況下,可申請以遞進形式轉為私立學校。
4. 停止營辦全校或部分級別。辦學團體和學校可因應校本情況,考慮停辦全校或部分級別,以便學生及早轉到其他學校就讀,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5. 承擔額外資源以提供寬廣而均衡的高中課程(由2025/26學年開始,此方案只適用在申請發展方案的有關學年起計過去六個學年不曾使用過本選項的學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