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禁止成員國對他國使用武力第2條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和第51條(自衛權的限制)。第51條的自衛權,僅限於本國遭受「即時威脅」和構成緊急狀態,美國以伊朗核設施為由出兵,根本無法以自衛為由辯護。
違反《日內瓦公約》
•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1977年附加議定書確立了國際人道法的核心原則,適用於國際或非國際武裝衝突。明確將學校、醫院等民用設施列為受保護對象,要求衝突各方區分軍事目標與平民目標,禁止對平民和民用設施發動攻擊。即使軍事目標與民用設施混雜,攻擊也須盡量減少平民傷亡。
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第38條明確要求衝突各方保護兒童免受戰爭影響,確保其接受教育的權利。美國號稱「自由民主」,但卻是全球唯一仍未批准該公約的聯合國成員國。
違反《羅馬規約》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條關於「戰爭罪」的條款,當中包括禁止有意殺害平民和有意攻擊教育機構。但美國未加入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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