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中央社消息:台灣司改會議第一組15日增開會議,討論媒體不當報道、媒體自律、媒體錯誤報道應負「懲罰性賠償」等議題,引發司改「箝制媒體」爭議。會議長達五個半小時,最後作出四項決議,包含可能限制媒體拍攝嫌犯、犯罪現場。
有官警說,會議明顯向嫌犯人權傾斜,還規定除恐怖攻擊、連續與流竄性犯罪、「國安」事件外,只有「重大公益」相關事項才能揭露犯嫌個資。
會議決議,「法務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隱私、維護「憲法」原則和精神,研議如「數位通訊傳播法」,就偵查或審判中案件報道界線、標題使用、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和錯誤報道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其中包含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畫面、犯罪現場畫面。
另外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具體侵害司法人權情事,明列罰款,作為主管機關審查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