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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理解中央對特區管治團隊的監督責任/張 璇

時間:2017-05-30 03:15:50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日前發表重要講話,對「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準確貫徹落實,作了深刻的闡述與精闢的分析,發人深省。但香港一些反對派媒體卻刻意歪曲誤導市民,尤其是涉及「行政主導」以及中央對特區管治團隊負有監督責任的核心概念。事實上,這些絕非新的權力或是所謂的權力擴張,而是一直以來由基本法所規定或賦予的制度安排。中央的「監督責任」並非什麼都管,更不是反對派所故意抹黑的「什麼都要聽話」,而是指在一些重大原則問題上,作為一國之下的中央政府,必須肩負基本法所要求的應盡責任。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一個重要體現,回歸二十年來一直皆是如此。

  委員長的講話要全面去理解。他在總結基本法實踐經驗時提出了四點:一、要牢牢把握「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二、要堅定維護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區憲制制度;三、要始終堅持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四、要充分發揮香港特區基本法賦予特區的高度自治制度優勢。而涉及「監督責任」的是在其中的第三點提及。也就是說,監督責任是建基於準確對特區「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制度之上。這需要從特區憲制制度去全面理解,而不是簡單地去看中央的監督。

  長期以來,香港一直有種聲音認為,香港是沿襲英國統治時期的「三權分立」,因此基本法規定下的也就是「三權分立」。這顯然是對歷史的嚴重誤讀。首先,香港從未實行「三權分立」,甚至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港督身兼行政、立法兩權的「首長」,司法雖然相對獨立,但同樣嚴重受制於行政機關。而雖然基本法並沒有明確寫明「行政主導」,但在多條法律當中已作出了「事實上的規定」。

  正因如此,張德江委員長便指出,香港特區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導」或「司法主導」,而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這一特殊的設計,符合香港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是最有利於香港發展的制度安排。

  而基於特首「雙首長」、「雙負責」的身份,這就意味着行政長官是連接中央與特區、「一國」和「兩制」的重要「樞紐」,必然要在特區政府權力機構的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在這種行政主導制度之下,特區的行政、立法是一個「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關係,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各個機關依照基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共同維護行政主導體制的正常運作。

  委員長的講話中還有一句值得注意的內容,他指出:「將來特區政治體制的發展和完善,也必須符合行政主導的基本原則。」這就是說,未來不論政改如何推進,特區的「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制度是不可能發生動搖。

  好了,既然特首地位如此重要,在「一國」之下,作為中央政府也就完全有必要確保這一位置的人選不會違背基本的原則,而特區主要的管治團隊,也必須遵從這一基本原則。所以委員長指出,特區管治團隊,必須由尊重中華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愛國者組成。尤其是處於政治體制核心位置的行政長官,要符合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的標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法定公職人員是否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否效忠國家和特別行政區,負有監督責任。

  這種監督責任,是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絕非反對派所謂的「新加權力」,更不是一些反對派寫手所抹黑的「要求所有人聽話」。至於監督責任的具體內涵,事實上同樣在基本法內有了明確的規定,尤其在「是否效忠基本法」、「是否效忠國家」、「是否效忠香港特區」三點,中央有強大的監督責任。相信這些原則性問題並不難分辯,試問管治團隊中出現「港獨」,中央是否應當採取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認真體會委員長講話中的政治意涵,對香港日後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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