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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股東表決權受限制

時間:2017-10-05 03:15:28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香港的規管制度沒有禁止外資擁有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但限制不符合「通常居於香港」規定的人影響和控制該持牌機構。

  若表決控權人不是通常居於香港,則屬「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根據有關條例第20條規定,受限制表決控權人須事先經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廣管局」)書面批准,方可持有、獲取、或行使、或導致或准許他人行使在總計表決控制權中,合計佔2%或多於2%但不足6%,或6%或多於6%但不多於10%,或多於10%之數。

  同時,根據《條例》第19條規定,將對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的表決控制權的百分率進行限制,根據公司,把擁有表決權的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在持牌機構股東大會的投票中所投的票數減低至49%。

  該公式為:

  註:A為在該次投票中,由受限制表決控權人作為表決控權人所投的總票數所佔的百分率。B為在該次投票中,由一般表決控權人作為表決控權人所投的總票數所佔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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