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報告以前所未有的篇幅闡述了中央對港的方針政策,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高度重視與關心,值得各界市民認真學習領會。但令人感到失望的是,反對派刻意歪曲報告內容,攻擊報告所提及的「全面管治權」一詞,散播嚴重不符事實的言論,聲稱「高度自治權不復存在」、「一國兩制已死」雲雲。
這種極其錯誤的言論,除了反映某些人的陰暗心理,卻不可能改變客觀的事實。必須指出的是,中央對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是新的權力,而是伴隨着香港特區成立二十年一直存在的中央固有權力;而這一權力與特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兩者並無矛盾,絕非意味「削弱」或改變特區依法所享有的自治權力。
絕非「新提法」「新權力」
十九大報告在三處出現與香港直接相關的論述,分別是在「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歷史性變革」、「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堅持『一國兩制』,推進祖國統一」章節。無論是字數還是實質的內容,都是過去所不曾有過的。將香港置於如此重要的位置,足以說明中央對香港的關心。當中關於「全面管治權」的論述是這樣的:「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深化內地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
反對派攻擊「全面管治權」有兩個所謂的「理由」,第一指這是「新的提法」;第二指這是「漠視基本法」、打壓「兩制」的做法。顯而易見,只要對憲法與基本法稍有認識,都可以發現這兩點遠離客觀事實,沒有任何說服力。
首先,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絕不是什麼「新的提法」,更不是反對派口中攻擊的「新的權力」。恰恰相反,這是中央固有的權力。早在三年前的二○一四年,中央便透過《白皮書》的方式,對「全面管治權」作了非常透徹的闡述。而國家歷屆領導人都對此有過明確的論述,中央港澳官員也一再作出了重申。
或許有人會說,回歸初期中央沒有這種提法,是後來「加上去的」。這同樣是錯誤的理解,雖然過去具體的「措詞」不盡相同,但所包涵的本質卻是一致的。最根本一點在於,「全面管治權」完全是建基於憲法與基本法的授權。既然有此權力,又如何說是「新增的權力」?以前不用或沒有全用,不代表這一權力不存在。
只要回到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角度,便可以對此有清晰的理解。當中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這些權力,從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第一天開始便已經存在。
其次,「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並不存在矛盾,更不存在所謂的「削弱高度自治權的」說法。從權力關係來說,兩者是「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
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包括: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區的設立,制定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作出新授權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等等。這些權力從回歸第一天開始便由中央政府依法行使。
絕無「削弱」高度自治
中央享有的全面管治權力,絕不代表會「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十九大報告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一章中明確指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中央已經再次強調要維護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削弱」之說又從何說起?更重要的是,基本法對高度自治權力有着非常清楚的規定。
十九大報告具有極其重大的歷史性意義,當中於三個章節中論及港澳工作,這是再次體現了中央的支持和關心,也是再次重申中央對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實際上,如果說當中有「新提法」,並不在於「全面管治權」,而在於對香港的新的更大的支持。習近平在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等為重點,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些別有用心者,故意歪曲報告,意圖誤導市民,這種做法與香港市民整體民意及利益嚴重背離,實是進一步暴露其亂港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