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黃毓民(右二)
大公網9月12日訊 (記者 鄧滔)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於2014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會中,向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水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黃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時,質疑多名控方證人的證詞,稱他們缺乏可信性。案件明日再續。
黃毓民今陳詞時稱,當日陪同梁振英到立法會的私人保安主任、高級督察利子津,與另一名高級督察鄭家俊,在各自的的證供中,先後將「人身安全」寫作「人生安全」;又將「隔擋紙張」寫成「格擋紙張」,故認為他們互相抄襲,有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黃毓民又稱,控方另一證人、民建聯議員黃定光於接受盤問時,混淆了當日議員拋擲紙星星及紙張的時序,卻又清晰地抽述他的一舉一動。惟黃定光早前作供時,曾承認當日有低下頭用電話,未有留意整個案發過程,故黃毓民質疑黃定光的可信性。
至於,負責處理涉案證物的警員黃英傑於早前審訊時表示,有一本警察記事冊,記錄了警方曾由立法會職員黃定光手中,接收過一隻閉路電視光碟,但黃英傑及後又更正,是從立法會保安員劉偉權手上接過有關光碟,而並非黃定光。惟黃毓民認為,兩人的名字寫法大不相同,難以混淆,故亦質疑黃英傑的可信性。
案情指,黃毓民(63歲)涉嫌於2014年7月3日,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一隻玻璃杯,違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