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2月16日訊 內地已婚女子周禮梅在2012年抵港時,被揭發行李藏有運800克海洛英,及後被判囚21年。涉案女子上訴至終審法院,憑她口供「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當中的助語詞「啩」字,獲終院接納被告不曾招認罪名,原審法官卻錯誤引用該句口供認為被告已經認罪,對被告不公平,因此下令發還案件重審。
案情指,上訴人周禮梅於廣州經營護膚品店,月入8000元人民幣左右。在2012年11月12日被告前往吉隆坡,受朋友所託將一些成衣樣本送至廣州。至同月15日,被告在機場抵港時,被揭行李內有兩個錫紙包,包內有800克海洛英。
被告在海關警誡下,被問及是否知道錫紙包內藏何物,當時被告稱「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不過,海關書面口供紀錄中就寫成:「我諗呢一啲係毒品」。而英文譯本為「I think it is drug.」
至2014年2月26日被告於高等法院被判囚21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但被駁回。被告在2016年5月上訴至終審法院,其理據為:原審法官認為錯誤認為被告已承認毒品在行李中,因此裁定被告認罪而罪成,裁決對被告不公平。
終審法院接納被告上訴理據,在判詞中指「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與「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句子只差一個「啩」字,但兩句所表達的內容並不相同。「啩」字在粵語中是表達不確實的意思,反映被告並不清楚涉案錫紙包內為何物。後者則表示被告明確知悉錫紙包內為何物。如要正常譯為英文,被告的口供應為「I suppose it is drug.」,而不是「I think it is drug.」。
終審法院裁定,原審法官接納內容錯誤的口供作為呈堂證據,並依賴錯誤口供將被告定罪,確是對被告不公,因此下令將本案發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