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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受理「行李門」事件司法覆核

時間:2017-02-24 16:22:01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2月24日訊(記者梁康然)去年有旅客遺留行李在禁區外,最後由航空公司職員代為送行李入禁區,引起「行李門」事件。機管局就事件提交報告指,事件中的行李雖無與旅客「同行同檢」,但無違反保安程序。港龍空姐羅美美就事件報告提出司法覆核,法庭認為事件涉及所有航機潛在風險,亦會影響所有乘客,決定接納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案件將正式排期處理。

  入稟人羅美美指,按照《航空保安條例》中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內文列明旅客及其手提行李須同時接受保安檢查。即任何旅客必須親自攜同行李接受海關X光檢查及人手搜查等保安程序,並非如機管局報告所指,只在有可疑情況下才需要「同行同檢」。

  羅美美的代表律師指,由於機管局報告與條例不同,或會令本港保安安排與國際民航組織不一致,更嚴重是有可能出現保安漏洞,讓不法之徒有機可乘。

  機管局代表律師就反對是次司法覆核,認為本案只是涉及營運方式的問題,司法覆核不應受理公司管理的微小事項。而且入稟人並非事件中的涉事人,根本不應干擾事件。機管局律師強調,當日代送的行李並非來路不明,行李擁有者身份明確,再者事件無引起任何安全事故或危機,認為入稟人的保安漏洞說法,只屬學術討論水平。

  法庭聽取雙方陳詞後,不認同是次入稟的爭議只屬學術性討論,而是去探討法例中「同行同檢」的要求。有關問題涉及航空保安事務,將會對所有航班及乘客都有潛在影響。官認為今次覆核可釐清如何正確解讀航空保安計劃內容,具合理爭議點,決定受理是次覆核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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