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3月3日訊(記者葉漢亮)去年初發生的旺角暴亂,其中兩男一女涉案人士被控一項暴動罪,法庭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於區院作結案陳詞,法官押後至下月16日裁決。
控方指出,三名被告的行為含破壞社會安寧的成分,當時現場有足夠人數在非法集結,亦有人投擲物品等,故不論三名被告是否有投擲物品,他們在現場已算是參與暴動。
辯方則指出,法庭定義暴動的條件,包括有人非法集會、有破壞社會安寧、有人受傷等,當日未見有他人受傷,只可同意被告參與有非法集會,但不是參與暴動。
控罪指,三名被告於2016年2月9日,在香港九龍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早前傳召多名警員作供,證三名被告分別向警方投擲玻璃樽,而次被告更向警方投擲竹枝,並擊中一名男警的小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