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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頭圍道塌樓 承建商罰一萬

時間:2017-06-01 03:15:17來源:大公網

  屋宇署在過往的建築物倒塌事件中,也有根據《建築物條例》提出檢控,例如在2010年馬頭圍道塌樓導致四死兩傷的事件中,涉案承建商被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2B)(b)檢控,結果被罰款一萬元。

  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如進行任何建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如屬小型工程,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如非小型工程的建築工程,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

  至於在中區警署已婚督察宿舍塌牆事故中,屋宇署引用檢控的第40(2A)(b)條,是就一些已進行的建築工程,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任何工程或與之嚴重相歧,與該等工程直接有關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

  就城大塌頂事故,屋宇署稱考慮是否對《建築物條例》下註冊相關人士採取紀律處分。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紀律聆訊會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會進行,涉事人士若被裁定專業疏忽或行為不當,可被判罰款、暫時除牌,甚至永久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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