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綜合中新網、澎湃新聞報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9月29日就有關單位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發下通知。《通知》提出,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中國教育電視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台,應當於北京時間上午10點整在其主頻率、主頻道播放國歌。
《通知》又提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應當在適當時點依法播放國歌。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國歌應當與前後節目相協調,維護國歌尊嚴。《通知》明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國歌應當使用國歌官方錄音版本。電視台播放國歌時,所配視頻由中央電視台按照《國歌法》精神組織專家審定後錄製。《通知》強調,新聞媒體在對奏唱國歌場合的宣傳報道中,應當遵守《國歌法》(10月1日起實施)有關規定。《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通知》還指出,各相關單位應當做好對新聞媒體、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等有關國歌使用的審核工作,防止出現國歌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等有損國歌尊嚴、違反《國歌法》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