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中新社
在本次關於修憲部分內容的建議中,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為焦點之一。在公布的21條修憲建議中,涉及「監察」的有11條之多,佔到一半以上。其中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更專門增加「監察委員會」一節,是今次修憲幅度最大的部分。/大公報綜合報道
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已全部組建完畢,國家監察委員會也將在3月份召開的全國兩會上產生。本次修憲大幅增加和調整了涉及監察機關的條文,並對於監察機關的產生及監察權的行使,作出了詳細規定。
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
11條與監察有關的修憲建議中,涉及人大的最多。其中,憲法第三條第三款中,「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選舉和罷免也都由全國人大行使。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了「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一項。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也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而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則修改為「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同時增加一項,「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由於將原有的行政監察改革為國家監察,將監察權從行政權剝離,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為與國務院平行的國家機構,今次修憲將國務院職權中的「監察」內容刪除,把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八項「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與之同步,有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監督的條文,也都增加了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內容。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中則刪除了「監察」部分。
國務院職權刪除「監察」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設置、人員組成、任期、屆次、領導體制等內容。其中規定,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領導下級監察委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對同級人大和上一級監察委負責。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