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120延誤救治大學生」事件引發社會關註。鄭州一名女大學生彭美(化名)突發疾病,她曾打120求救了8分鐘,但不幸最終病故。6月6日晚上,鄭州通報了對此事進行了通報,多人被處理,涉事的接線員被直接開除。對此,彭美的父親彭先生表示,他今天將和鄭州市衛健委相關負責人見面,「接線員到底有沒有經過相關培訓?業務不素質不過關、她是怎麼被招聘進來的?以後會不會還出現這樣的接線員?」他希望這些疑問能夠得到解答。
6月6日晚,「清風鄭州」發布《關於網絡反映鄭州120延誤救治事件調查和問責情況通報》,通報稱,在此事中,經調查,5月17日(鄭州疫情期間)上午10:27:56,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接到河南大學大三學生彭某君報診電話,調度員張真穎接聽,通話時長8分13秒,與網絡錄音一致。存在對急症患者病情判斷有誤、處理複雜問題能力不足、重要事項上報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涉事接線員張某被開除;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調度班長代某被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調度科科長燕某被政務記過;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副主任康某被政務警告;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原某被誡勉談話。
同時,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對彭美同學的離世表示深切哀悼,向逝者家屬表示誠摯的慰問,同時誠懇向家屬和社會道歉,全力配合家屬處理好善後工作。
對於這份情況通報,6月6日晚,彭美的父親彭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他對鄭州的這份處理結果並不滿意,一是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過輕,二是他此前關註的調度員是否有相應資質、是否經過相關規範培訓都沒有提及。他告訴北青報記者,整件事情中,120接線員的問題最大,在女兒8分鐘的求救中,她完全可以聯繫學校、警方去了解情況,而不是一直追問女兒。「那麼這個接線員到底有沒有經過相關培訓?業務不素質不過關、她是怎麼被招聘進來的?以後會不會還出現這樣的接線員?」彭先生說。6月7日,他還會與鄭州市衛健委相關負責人見面,他表示希望這些疑問得到解答。
北京青年報記者註意到,這份情況通報發布以後,在網上也引發了廣泛關註,除了關註事件的處理情況,也有不少人在網上詢問諸如家屬能否起訴相關涉事機構和人員,維護家屬合法權益等問題。對於網上的一些疑問,6月7日,北京青年報記者諮詢了法律人士。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如果家屬對鄭州衛健委調查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河南省衛健委投訴,要求河南省省衛健委對此事件作出調查處理意見,在民事責任方面,因當地120工作人員有過失導致學生死亡,侵害了學生的生命權,學生家屬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120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患者撥打120時醫患雙方已經產生事實上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120救援中心救助患者是一種準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對於患者遭受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受害者家屬可以起訴救援中心,並追究其違約或者侵權責任。此外,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於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屬於事業單位,不屬於政府機構,不是行政機關,因此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從通報的內容來看,120救援中心及調度員張某對彭美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醫療服務合同與其他合同不同,其具有強制締約義務,只要急救中心接到患者的急救呼叫,則視為120 急救中心與患者已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本事件中,接線員張某存在重大過錯,根據《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家屬可以起訴涉事的救援中心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