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2026-11-03 17:01:14 中國知識產權報 作者:张洋

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專利制度是與技術緊密聯繫的法律制度,人類社會發展歷程從一定程度來講也是技術迭代升級的過程,技術變革尤其是每一次技術革命都會帶來生產方式的變化與新型知識產品的不斷湧現,必然對知識產權制度提出新的需求。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推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是知識產權法的應有之義。人類社會的每一次重大技術革命,幾乎都伴隨着法律制度的自覺調整與被動回應。時至今日,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興技術正以極快的速度重塑創新版圖。

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對專利制度提出新要求。當前,人工智能已在文化消費、生產提效、科技普惠等多領域落地,釋放應用價值。「人工智能用於研究」成為科學發現與技術發明主要範式,是人工智能技術前沿的發展方向,更多技術成果將在人工智能輔助下產生。具言之,人工智能技術的崛起正深刻改變傳統的發明創造範式:人工智能系統能夠利用強大的算力和算法,以極高的效率處理海量數據,生成圖像、文本、代碼等多種形式的內容,甚至輔助技術方案的完成。此類技術成果不同於傳統發明的產生方式,引發現行專利授權規則難以涵蓋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法律窘境」。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可專利化,使投資者更傾向於申請專利保護而不是作為商業秘密封存,社會公眾也能夠及時共享技術成果福利;同時有助於推進人工智能技術持續進步和相關產業升級,最終促成社會整體效益的增加。

儘管關於人工智能能否成為合法意義上的「發明人」尚存爭議,但對利用人工智能完成的發明創造賦予必要專利保護,已被廣泛視為全球制度演進的重要方向。歷史經驗表明,新技術往往倒逼法律框架的更新。人工智能輔助發明衍生過程的難以理解性決定了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必要條件是承擔更重的披露義務,這不僅確保專利申請中藴含真實的創新貢獻而非機械堆砌或策略性搶佔,而且是以公開換保護利益平衡原則的必然要求。這需要在制度上強化專利申請中的信息披露,從而使專利授權規則更符合制度正義的要求,實現公益與私益之間、相關主體之間的平衡,以維護創新生態的良性發展。此外,這也是權利義務對等契約理論的深刻踐行。

人工智能輔助發明信息披露的必然屬性。面向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信息披露不同於專利法中既有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義務在人工智能輔助發明領域顯著強化。專利法這種以公開換保護的基本原理,在人工智能介入創新過程的情境下被賦予新的內涵。人工智能的「黑箱性」、算法的不可解釋性以及數據依賴性使得發明的可重複性、可理解性、可驗證性均受到質疑。技術層面上的算法「黑箱性」導致的解釋困境、海量數據導致的質量監管及公開困境等,在法律層面需重新界定充分公開的現代內涵。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信息披露已超越傳統説明書記載範疇,發展為涵蓋技術路徑透明、數據依賴揭示及人機協作證明的綜合性義務體系。

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核心挑戰在於人工智能內在的不可解釋性,即人工智能深度學習模型決策過程難以被人類直觀理解,其輸出內容具有一定的隨機可能性且難以被解釋。這種「黑箱性」導致兩大制度困境:一方面,審查人員難以驗證技術方案的可重複性,傳統「能夠製造或使用」標準遭遇適用障礙;另一方面,人類貢獻與機器自主性的邊界模糊化,使「創造性貢獻」認定陷入困境。人工智能參與發明過程以及人工智能的使用缺乏透明度,使得審查人員即使使用人工智能也難以驗證申請人的技術方案是否符合專利的「三性」。這種技術不可知性直接威脅專利制度充分公開的要求,唯有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方得化解。

人工智能輔助發明信息披露的應然進路。雖然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在學理上因技術方案產生方式不同給專利授權規則帶來挑戰,但根本上需要作出反應的是制度安排。既然人工智能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進程中發揮輔助作用,申請人則當然須向專利審查機關主動披露人工智能系統在發明創造中的具體參與方式、技術路徑及功能邊界,包括但不限於所採用算法的類型、訓練數據集的特徵、人類干預的關鍵節點等核心要素。與此同時,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信息披露應設定差異化披露標準、構建分層化要素體系。該體系既涵蓋一般領域的數據要素與算法要素的信息披露,又包括特殊領域附加要素的信息披露,形成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全過程的透明化。

除此之外,對於人工智能輔助發明而言,信息披露除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之外,還應遵循適度原則。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夠顯著提升人工智能在創新中運用的可控、可信和可靠度,但數據、算法等要素可能構成人工智能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核心競爭力,甚至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信息披露程度應當是充分但必要的,信息披露不應導致核心技術秘密泄露。一方面,應採納技術秘密備案制度。允許申請人將敏感數據等(如模型權重、源代碼等)存管於指定機構並僅向專利審查人員開放訪問權限。另一方面,應採取動態披露機制。人工智能輔助發明技術複雜性引致的技術細節模糊性,使得專利審查在信息披露與技術邊界問題上遭遇障礙。因此,專利審查需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在審查過程中容忍技術邊界的模糊性,並在技術逐步成熟後要求發明人進行補充披露。根據技術的進展要求申請人逐步提供更多的技術細節,這種靈活性有助於在保證創新性和公正性的同時,為新興技術提供合理的保護。此外,就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審查,還需要考慮技術信息的不確定性和隱私保護問題。由於算法和數據模型的複雜性,申請人可能無法在初期披露所有的技術細節,尤其是在涉及商業秘密尚未完全公開的情況下。此機制充分體現了容錯型授權的核心思想,即通過在審查過程中容許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允許在技術攻關方面存在一定輕微程度的不足,來為技術創新提供必要的、靈活的機動空間;與此同時,以法律手段跟進後續的補充披露,在授權後及時對可能存在的技術隱瞞問題或技術不公開問題予以修正。

創新方式與創新成果因科學技術的發展呈現出多樣化的格局,創新方式的變革以及創新成果的改變對以保護創新為己任的知識產權制度提出新的需求。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時代,被保護的對象隨時可能發生改變。而當被保護的對象改變時,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式、保護的標準、保護的強度等均應隨之調整。法律雖應具有穩定性,但並非意味着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一成不變。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史清晰地昭示出,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以來,知識產權的客體範圍、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等追隨科學技術發展的腳步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這是由知識產權制度調整的對象所決定的。據此,從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法理基礎與技術邏輯出發,應重構專利「公開」的基本範式、建立人工智能輔助發明信息披露制度,為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在技術變革中提供製度保障。(作者系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