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勢力日益猖獗,不僅公然在社會上煽惑市民,甚至膽敢篡改誓詞,辱罵自己的國家民族。如果再不採取必要的行動,後果將不堪設想。然而,回歸近二十年來一直無法處理好遏制「港獨」,已經說明了一個簡單道理,即單靠特區政府或社會內部力量是不足以達到目的,必需而且只能從國家的層面,舉國家之力、以憲法與法律為武器,方能從根本上遏制「港獨」。從維護國家主權與「一國兩制」的原則角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及時、果斷、全面地釋法,一錘定音,釐清問題、明確政治行為規範。
從國家層面遏制「港獨」
梁頌恆、游蕙禎的「港獨」宣誓,所揭示的不只是「港獨」囂張狂妄,更多的是反映出「港獨」已經嚴重到何等程度。梁游二人的所作所為,不只是對自己國家與民族的侮辱,更反映出當前特區社會對此種惡劣現象無奈的現實情況。毋庸諱言,回歸祖國近二十年來,「港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光叫口號到煽動顛覆的實際行動,步步進逼,情況不斷惡化。現屆特區政府對此並非沒有採取行動,例如加設「確認書」等,但顯而易見,防得了一時防不了一世、防得了一人防不了更多人。可以說,哪怕再出更嚴厲的「確認書」,一切也晚矣,不僅改變不了「港獨」的囂張,更有可能錯失遏制情況惡化的最佳時機。
過去二十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單憑特區政府一己之力、單靠香港社會內部的譴責批評,不可能讓「港獨」分子收手,其手段也只會越來越激烈、越來越肆無忌憚。而從全球經驗而言,這類打擊分裂勢力、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的原則性事務,絕不可能只靠地方政府去做,必然是由國家層面,以國家力量去採取行動,方能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雖然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本身亦有諸多所謂的「特殊性」,但是在「一國」原則以及維護主權的原則面前,所有的「特殊」都要放在一邊,必須回到主權原則之下,沒有任何妥協的餘地。
那麼,從國家層面去遏制「港獨」,可以有哪些方法?實際上可以歸納為一點,即「依法辦事」。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果斷地採取釋法行動;第二,必要時應當考慮在二十三條尚未立法之前,在基本法附件中引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首先,與宣誓相關的條文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當中顯然關乎中央與地方關係,符合釋法的條件。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而該法的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確寫明,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果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因此,不論是從宣誓事件本身,還是從維護國家主權的層面,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必要、有責任,及時果斷作出釋法決定。而釋法內容更非只局限於立法會議員宣誓,還應當從整體的維護國家安全角度,對特區內部的政治活動作出必要約束,包括禁止分裂分子、組織參與特區的選舉活動,約束官員、議員、公職人員的言行,並應對外國政治組織、團體與「港獨」勢力勾結的情況作出必要的限制。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清晰的釋法,特區法院才有法可依,處理「港獨」組織的違法行為時,才不致出現偏差。這是對各方都好的做法,不會破壞特區的司法權,只會進一步減少特區法院的困惑。
涉主權問題不容妥協
其次,二十三條立法至今遲遲未能在立法會完成,換言之,號稱高度法治的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有「空白」,沒有法律的威懾力,這顯然是極不正常的現象,亦是「港獨」勢力猖獗的根本原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固然可以遏制「港獨」進入議會,但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極端性「港獨」行為,仍然是有諸多空白之處。因此,從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角度,從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角度,在必要時,應當考慮在基本法附件中引入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律。這種做法或許會令一些反對派不滿,但是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維護國家主權不容任何妥協。
香港的繁榮穩定繫於「一國兩制」。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國家主權無法在香港得到有力的維護,那麼「兩制」根本不可能存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及時釋法,一錘定音,是對香港最有利的做法,亦是減少不必要震盪的最合適舉措,不僅不會破壞「一國兩制」,相反卻是在鞏固這一制度。更何況,香港社會內部已經形成了一股強烈的共識,絕不能讓「港獨」破壞七百萬市民的福祉!
全國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