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離岸信託個税事項

2026-07-24 16:40:57 新華社

記者從財政部瞭解到,財政部、税務總局7月24日發佈公告,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税有關事項。根據公告,居民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此次發佈的公告對離岸信託設立環節、存續環節和終止環節的個人所得税有關事項分別予以明確。例如,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税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適用20%税率。

再如,在存續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適用20%税率。

同時,公告明確了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的相關事項,並對發佈前已設立的離岸信託未繳税款的申報繳納作出了規定。根據公告,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税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

據瞭解,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税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這也是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屬於國際慣例。

專家表示,兩部門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税有關事項,適應當前已逐步成熟的徵管條件,有利於提高税收確定性和透明度,穩定納税人預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