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文 明確離岸信託個稅徵管規則 內地居民離岸信託 適用20%所得稅率
2026-08-28 05:16:23 大公報

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公告,全面釐清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徵管相關事項,明確居民個人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信託存續及終止全流程繳稅規則,統一20%適用稅率。
據了解,公告兼顧新舊業務平穩銜接,設置差異化追溯政策與申報寬限期,細化境內外抵免、反避稅及非居民個人相關徵管細則,是中國個人所得稅制不斷完善的重要一步,將進一步提升稅收徵管確定性與透明度,穩定納稅人預期,維護社會公平與國家稅收權益。\大公報記者 趙一存北京報道
此番新規落地並非新增稅收法律條款,而是對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現有規則的細化落地。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離岸信託相關所得徵稅,是國際社會通行的稅收徵管慣例。此前受國際信息不對稱、徵管規則不夠細化影響,離岸信託個稅徵管未能全面落地,隨着國際稅收合作持續深化,當前相關徵管條件已完全成熟。
收益須按年申報繳稅
公告清晰界定了離岸信託定義,明確其為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具備信託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同時排除了境外持牌金融機構面向不特定客戶發行的常規金融產品。此外,新規還明確了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的兩類核心情形,涵蓋個人直接轉移財產、通過境外實體間接處置財產等各類場景,明確信託受託人的權責範疇,夯實徵管基礎。
針對離岸信託全生命周期涉稅場景,公告制定了清晰統一的繳稅標準。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財產裝入時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個人所得稅,繳稅完成後,財產原值同步調整為裝入時市場價值。
在信託存續環節,居民個人設立的離岸信託及相關受控境外實體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由對應居民個人按年申報繳稅,依據收益性質分別適用「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
給予3個月申報寬限期
同時,公告還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並對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託未繳稅款的申報繳納作出了規定。根據公告,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
那麼,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總體考慮是什麼?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番新規落地嚴格遵循依法徵稅原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遵循稅法原則,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到於法有據。同時,政策制定堅持規則清晰透明,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分環節、分類型細化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政策,有效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政策充分兼顧納稅人合理權益、落實合理負擔原則,明確個人在境外已繳納的離岸信託相關個人所得稅可按中國稅法規定予以抵免,居民個人已完稅的信託收益在實際分配時無需再次繳稅,有效規避重複納稅問題,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