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重點

2026-10-30 05:15:04 大公報

重 點

•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未能妥善履行監督職責,獨立審查組應負上較大責任。

•消防處未能妥善評估與宏福苑工程相關的火警風險及危險,未能監督宏福苑樓宇消防裝置的關閉情況。

•勞工處處理涉及重大安全關注,例如工地吸煙、棚網和發泡膠板阻燃性的投訴方式未如理想,但責任較輕。

•大火是結合多個因素所致,各負責部門普遍欠缺危機感。

•規管制度出現漏洞,無具體法例禁止在建築地盤吸煙;樓宇維修工程只屬小型工程,監管極為有限,甚至全無監管。

•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及負責管理人員、工程顧問鴻毅及負責管理人員及註冊檢驗人員都是罪魁禍首,須為宏福苑火災嚴重傷亡負責,應受最嚴厲批評。

•宏業及鴻毅採用不合規格的建築物料和不安全建築工序,須為消防裝置失效負責;唯利是圖,完全罔顧生命安全。

改革建議

•多於一座樓宇大型維修,規定所有外牆維修分階段進行。

•即時禁止在光井使用可燃的臨時物料、包括發泡膠板和非阻燃安全網及塑膠帆布。

•即時禁止地面樓層出口上方存放易燃臨時物料、木板或建築棚架物料。

•即時禁止在窗戶及外牆使用可燃物料,例如發泡膠板。

•即時禁止在樓梯間及升降機大堂開設「生口」。

•規定逃生途徑的所有窗戶,均裝設防火玻璃或耐火玻璃。

•規定所有臨時垂直包圍物料,須採用與安全網相同的嚴格測試及認證。

•禁止採用實地點燃測試作為符合防火效能標準的證據。

•須嚴格限制任何主要消防裝置的累計關閉期在60日內,申請須說明原因。

•立法禁止註冊檢驗人員將重要階段監督工作交由資歷較淺代表執行。

•引入直接刑事罪行,就使用或批准使用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標準的臨時保護物料予以懲處。

•獨立審查組及屋宇署應停止一切有關投訴調查事先預約或聯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