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意見/大律師公會支持修例:罪行定義需清晰
2026-11-02 05:15:10 大公報

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埔火災法律研究專責小組昨日提出約50項建議,支持政府修改《競爭條例》,將圍標刑事化,並建議定義須清晰。《建築物條例》方面,公會建議法團工程項目超出一定金額時評標必須啟用「雙信封制」,並建議建立安全扣分制。
針對政府表明修訂《競爭條例》,大律師公會表示原則上支持修改,將圍標行為刑事化,與現行相同條例中民事執法制度雙軌並行,並就避免一罪兩審確立進一步保障。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表示,公會倡議在新的刑事罪行中,罪行元素如圍標定義、舉證責任及犯罪意圖等必須清晰,例如投標者之間存在協議,應釐清是由控方去證明被告「沒有透露」有關安排,或是由被告去證明已經將有關安排告知客戶。
被問及會否擔心刑事檢控標準較高,圍標罪名無法成立,令刑事化發揮不了作用,毛樂禮表示,刑事罪行的舉證標準明顯較高,這適用於香港所有刑事罪行,並非針對圍標。但觀察其他刑事案件,檢控機關成功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比例相當高,他相信只要在蒐證、調查環節投入足夠資源,不擔心刑事軌道會成為「無牙老虎」。
倡引入雙信封制招標
對於政府建議的10年監禁期,毛樂禮表示,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刑期區間約為5至10年,10年較重,但仍合理。並且,超過七年的案件,就要移交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並有陪審團參與。他提到,這類案件可能牽涉瓜分市場、需要傳喚專家證人,公會認為由陪審團審理這類案件是合適做法。
針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公會建議法團工程項目超出一定金額時,標書必須以「雙信封」形式遞交,即一封為技術建議書,一封為價格建議書,且必須在技術建議書達到評估中指定的最低分數後,方可開啟價格建議書。並且,為提高業主的知情權,公會認為有關評估基準及比重亦應向業主公開。
至於《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公會建議建立安全扣分制,若承辦商因安全問題被定罪,或有紀律違規行為被扣分數超過指定上限,就禁止其在指定期限內承接法團項目,或超過指定金額的小型工程,適用範圍須擴展至關連公司及幕後控制人。公會亦建議修例加入法定要求,規定註冊結構工程師、認可人士及其他同類專業人士在獲委聘前後,均須申報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大公報記者 黃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