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西方國安法更嚴 立法更頻密

2026-11-08 05:15:09 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美西方等國事實上都有一套遠比香港龐大、嚴密且嚴苛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它們一邊在自身境內以國安之名擴權執法,一邊卻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舉措潑髒水,醜陋的虛偽雙標嘴臉顯露無遺。

一向把「民主」、「自由」掛在嘴邊的美國是全世界較早開始為國家安全專門立法的國家。美國最少有21部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不僅涵蓋叛國、間諜活動、恐怖主義等行為,更擴展到經濟、軍事、教育等層面。早在1917年,美國便有電影人因拍攝反戰電影而違反國安法被判處監禁。

加拿大最少有九部國安法,根據加拿大《刑法》第46條,任何人密謀叛國,以武力或暴力為目的推翻加拿大政府或某省,在戰時狀態下可被判終身監禁,一般情況下則最高為14年監禁。2017年頒布實施的《國家安全法案》,則強化不同安全部門對反恐、監視和網絡空間行動工作。

英國至少有14部國安相關法律,2023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極為嚴苛,首度列明外國干預罪為刑事罪。過去20多年間,算上23年的新國安法案,英國至少已經十次修訂或頒布涉國家安全的法律。其他還包括了《2019年反恐法案》、《2015反恐和安全法案》、《2011恐怖主義預防和調查法案》、《反恐2008年法案》等,平均每兩年就有一次修訂或推出新法案。

此外,澳洲也最少有四部國安法,根據澳洲1995年《刑事法》規定,任何人意圖以武力推翻聯邦政府或各省政府,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澳洲議會2018年通過《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案》及《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大幅提高從事間諜活動、洩露國家機密的刑罰,入侵澳洲企業系統以竊取商業機密的外國人,最高可判囚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