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合法表達」絕非煽動顛覆的藉口\李頴彰

2026-08-22 05:15:44 大公報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支聯會」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作出有罪裁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憲制意義與時代意義。相關裁決清楚說明,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必須在國家憲法與香港基本法共同確立的憲制秩序下運作。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以政治口號、或所謂公民活動為掩飾,挑戰國家根本制度,危害國家政權安全。

本案的核心,並非言論表達或舉辦活動,而是「支聯會」的綱領和該組織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所作所為,是否構成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法庭經多日公開審訊,詳細審視「支聯會」過去的公開言論、工作報告、活動內容、展品、網站資料及被告個人陳述後,認定其綱領並非抽象口號,而是具體指向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憲制秩序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國家根本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復興與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保障。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實質上就是否定國家憲制根基。

任何自由都不能危害國家安全

因此,法庭對相關綱領的法律理解,是建基於整體證據與現實語境。部分市民在接收「支聯會」長期傳播的信息時,當然會理解其目標並非在既有制度內作政策討論,而是意圖終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種綱領具有明確的政治動員性和制度對抗性,不能被簡化為普通批評,更不能以言論自由之名免除相關法律責任。言論自由受法律保障,但任何自由都不能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憲制秩序的護身符。

法庭對「推翻」與「破壞」的分析,亦符合現代國家安全法理。在當代政治環境中,顛覆國家政權不一定表現為暴力衝擊,也可能透過長期的話語操弄、情緒煽動、敵意塑造和組織動員,逐步削弱市民對國家制度與中央政府的信任。「支聯會」一直以來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懷有敵意,持續散播敵視國家政權的政治情緒,並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拒絕停止散播相關綱領,其行為已不再是單純評論,而是有意識地挑戰國家根本制度。法庭將此類行為納入「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分析範圍,是對國安風險的準確認定。

必須指出的是,本案的裁決並非將「支聯會」過去舉辦的活動本身視為罪行。香港市民在法律保障下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市民亦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參與公共討論。真正構成法律問題的,是當某些活動被刻意轉化為宣揚其顛覆性綱領的平台,將政治口號包裝成所謂的「和平訴求」,卻實質指向推翻國家根本制度及成為反中亂港的動員工具,這些行為便已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界線。

同樣,將本案裁決抹黑為「打壓批評」或「壓制公民社會」,是對案件性質的嚴重扭曲。批評政府政策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法律上有明確區分。前者屬於公共討論範圍,後者則以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為目的,並煽動他人付諸行動。任何法治社會都不會容許以自由之名破壞國家安全,也不會容許政治組織以所謂的「民主、自由、人權」為包裝,長期煽動群眾敵視國家政權。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正是維護法治尊嚴與憲制秩序的必然要求。

本案亦有力反駁了部分反華外部勢力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抹黑。案件審訊公開進行,控辯雙方充分陳詞,被告獲得辯護機會,法庭依據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斷。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脫離國家憲制秩序,更不等於容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逃避法律制裁。香港法院在國家憲法與基本法框架下依法審判,正是「一國兩制」下法治運作的正常體現。外部勢力企圖將依法審判政治化,實質上是欲以輿論壓力干預香港司法,這才是真正損害法治的行為。

劃定合法表達與煽動顛覆界線

從更高層次看,本案是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過程中的重要法治案例。過去一段時間,外部勢力利用香港開放環境,操控反中亂港組織假借公民權利之名行政治對抗之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正是為香港堵塞安全漏洞、恢復法治秩序、重建發展信心提供制度保障。今次裁決進一步說明,香港的自由和權利必須建立在愛國愛港、尊重憲制、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之上。

這次「支聯會」案裁決清晰劃定了合法表達與煽動顛覆之間的界線。在憲制秩序之內,理性批評和建設性意見可以自由表達。但以終結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為目標,並以組織化方式煽動他人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必須依法受到追究。這是法治在維護國家安全時的正當彰顯。正如龔之平在《香港維護安全的工作絲毫不能鬆懈》一文指出,維護安全的工作是長期的系統工程,而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階段任務。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立法為香港維護安全構築起了堤壩。但要使堤壩牢不可破,還需日復一日的加固、管護。法律條文轉為社會自覺,監管機制貫通社會末梢,風險預警、基層治理、校園宣教、輿情疏導,每一環都是堤壩上的磚石,一處鬆動就可能發生管湧。在維護安全問題上,容不得任何輕忽懈怠。香港只有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守「愛國者治港」原則,才能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才能在民族復興偉業中繼續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