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安全與發展乃同一憲制規範下的雙重面向\吳英鵬
2026-08-25 05:15:45 大公報
近日,《大公報》連續刊登三篇龔之平評論文章:《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是連貫統一的過程》《香港維護安全的工作絲毫不能鬆懈》《統籌發展和安全 開創更美好明天》。
文章對如何理解「一國兩制」下安全與發展的辯證統一關係、如何實現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香港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香港「由亂到治」邁向「由治及興」的進程,絕非簡單的階段更替,而是一場深刻的制度重構。
當前社會穩定與經濟復甦的表象之下,潛伏着一種認識偏差:將安全治理視為「已完成的歷史任務」,而將發展視為「下一階段的唯一使命」。此種割裂忽視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內在法理結構和現實需要,本文試從四方面論述予以糾偏。
第一,安全與發展的辯證統一,根植於「一國兩制」的憲制規範本身。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並非單純的高度自治授權安排,而是以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為最高原則的複合憲制結構。維護國家安全,既是中央的憲制權力,亦是特區的憲制義務;推動高質量發展,則是特區落實「高度自治」並服務於國家發展大局的實踐路徑。安全與發展並非簡單先後排序的政策優先序,而是同一憲制規範體系下的雙重面向,而且安全具有關鍵的基礎性作用。
安全「不設防」發展空間萎縮
正如龔之平文章所言「有安全才能有發展,沒有安全一切都無從談起」,歷史經驗表明,當安全規範處於「不設防」狀態時,發展空間即告萎縮;當安全制度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後,發展動能才得以釋放。因此,任何將二者對立起來的論述,實質上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規範的誤讀。
第二,安全治理的持續性,源於制度韌性的內在要求。現代社會的安全風險具有擴散性、隱匿性與跨域性特徵,並非一次性立法即可永久消除。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構築的維護國安法律屏障,固然完成了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制度飛躍,但其效力的持續發揮,有賴於執行機制的日常有效運作、社會認知的深度內化,以及對「軟對抗」與外部干預的動態回應。
制度韌性並非靜態的規則堆積,而是規則、執行與規範共識三者互動的動態平衡。一旦將安全工作視為「階段性任務」而予以鬆弛,制度便可能出現「規範空心化」現象,進而削弱整個憲制秩序的可預期性。故此,安全治理是伴隨「一國兩制」實踐全過程的常態化憲制責任,而非可間歇啟動的應急機制,正如龔之平所言「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是連貫統一的過程,統籌發展和安全始終貫穿其中」。
第三,高水平安全正在重塑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比較優勢。在全球競爭及地緣政治激化的背景下,資本與人才流動的關鍵變數,已從傳統的稅收優惠與自由流動,轉向制度的穩定性、法治的可預期性以及風險的可控性。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並非對外來投資者的約束,而是為市場主體提供了一種「制度性公共產品」——即穩定的憲制環境與可靠的權利保障。正是這種公共產品的供給,使得香港在經濟自由度、金融中心地位與人才競爭力等指標上持續領先。
構建「雙重硬道理」治理範式
正如龔之平所言「安全港就是發展港,安全已成為香港發展的優勢」,安全因此不再是發展的外部條件,而是發展內生動力的組成部分。那些將安全簡單視為「成本」或「限制」的觀點,實則低估了制度優勢在當代全球經濟中的核心價值。
第四,實現安全與發展的良性互動,需要構建「雙重硬道理」的治理範式。一方面,必須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與執行機制,強化風險預警、基層治理與國民教育的協同效應,確保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能在法治軌道上得到及時回應。另一方面,須以行政主導為核心,將有為政府與高效市場有機結合,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系統謀劃產業升級、人才集聚與民生改善。
兩者的統一並非政策層面的簡單平衡,而是規範層面的相互證成:安全為發展提供合法性與穩定性基礎,發展則為安全提供社會支持與物質保障。在此範式下,香港才能既守住憲制底線,又開闢高質量發展空間,從而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
安全與發展的辯證統一,既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亦是憲制邏輯的必然要求。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以制度韌性為根基,以法治精神為導向,香港必能在由治及興的道路上,展現出更為成熟的制度文明與治理智慧。
立法會議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