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支聯會案」非例外 維護憲制秩序豈容雙標?\蘇紹聰
2026-08-27 05:15:42 大公報
香港高等法院於8月21日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作出裁決。在程序上,該案自今年1月開審,歷經控辯雙方充分陳詞,至今年5月完成全部案情審理,審訊長達24天,審理過程嚴格遵循司法程序,最終基於法律與證據作出裁決,充分體現了程序公義的要求。
這一裁決不僅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憲制基礎的法理,更明確了維護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序言及第一條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毫無疑問,正是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核心構成。
西方國家國安立法更嚴苛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內涵當然包含了黨的領導地位。
「支聯會」自成立以來,其根本主張和目標就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經法庭依據證據審理認定,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告相信和明白「支聯會」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但仍在香港進行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實際上,世界上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企圖顛覆其憲制基礎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言行。西方國家在維護國家憲政體制的安全方面,亦有極為嚴苛的立法與實踐。
英國雖無單一成文憲法,但多部憲法性文件確立了君主立憲制。君主制可謂英國的憲政基石,歷史上英國訂立了多部法律嚴禁對英王意圖廢黜。1848年《重罪叛國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第3條明確規定,任何人若意圖廢黜英王、對英王發動戰爭或脅迫議會,並以出版物或公開行動予以表達,即屬重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或流放。該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在英國管治香港時期,英國人亦將維護君主制及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制度移植至香港。原《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設立了「叛逆性質的罪行」,規定凡意圖廢黜英國女王在聯合王國或其任何屬土的王位或尊號,並以任何公開行為或發布任何印刷品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原《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規定,任何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若意圖引起對女王、其後嗣或繼任人,香港政府或其他女王治下的政府的憎恨、藐視或叛離,即構成「煽動意圖罪」。港英政府過去亦曾多次援引有關條文,針對發表反英、反殖民言論的人士作出檢控及定罪。
英美絕不姑息顛覆行為
再看美國,獨立戰爭後,北美十三州擺脫了英國的殖民統治,建立美利堅合眾國並制定了憲法。美國社會對其憲法高度尊崇,總統就職時要宣誓維護憲法,新移民入籍美國也要宣誓捍衛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確立了聯邦制、總統制(含選舉人團制度)等國家根本制度。
在2021年美國國會山騷亂事件中,示威者試圖推翻2020年大選結果並阻止國會認證總統選舉結果,美國司法機關隨後對相關核心組織者以「煽動顛覆陰謀罪」(Seditious Conspiracy)進行起訴並予以重判。這些實例表明,在面對挑戰國家憲政制度的行為時,英美兩國同樣絕不姑息。
可以看到,西方國家向來將自身憲制秩序奉為不可觸犯的絕對底線,然而諷刺且霸道的是,西方政客與媒體卻基於政治目的對香港法院依法作出的獨立裁決橫加指責,這種取態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用心險惡,應受到強烈譴責!既然西方國家亦期望他國尊重其本國的憲制制度,就應收起其虛偽的做派,立即停止針對香港的一切惡意抹黑,尊重香港依法維護憲制秩序的正當權利。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