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從黃之鋒認罪看國安法治的守護與社會啟示\陳曉鋒
2026-09-03 05:15:43 大公報
正就「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服刑的黃之鋒,昨日在懲教人員押解下到高等法院開庭應訊,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當庭作出認罪答辯。控罪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以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及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者其他敵對行動。高等法院排期昨日處理答辯程序,判刑擇日另行安排。一宗跨越數年的國安案件進入新的司法階段,本案不僅是一宗個案的程序推進,更是一堂面向全港社會生動的國安法治公開課,為我們重新審視香港國安法的制度價值、邊界內涵與現實意義,提供了重要的觀察樣本。
首先,從法理層面而言,本案的控罪有清晰堅實的法律基礎。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國家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行為,即構成相關罪行。法律清晰劃分出兩條界線:其一,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正常的跨境學術、商務、民間對外交流,這是「一國兩制」之下居民的法定權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其二,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備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客觀上積極串謀境外勢力,以制裁、施壓等敵對手段干涉國家和香港內部事務,便已然踐踏法律的紅線。二者之間的分野明確,並不存在模糊地帶。
體現一罪一訴、分案審理原則
本案一個值得社會重視的事實是,黃之鋒此前已經因為另一宗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判處監禁四年八個月,目前尚在服刑期間,如今又就另一項國安控罪認罪。這充分體現香港刑事司法當中一罪一訴、分案審理的基本原則。同一行為人先後觸犯多項互不重疊、各自獨立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每一項違法事實都應當單獨接受司法審視,不會因為當事人已經為某一項罪行承擔刑罰,其餘的違法行為便可一筆勾銷。警方國安處2025年於赤柱監獄內再次拘捕黃之鋒並提出檢控,正是貫徹「有案必查、執法必嚴」的執法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回溯調查過往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完整彰顯香港法治程序正義。按照香港國安法相關規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設追溯時效,不存在違法行為隨時間流逝便可免於追究的空間,任何觸犯國安底線的行為,終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社會各界亦應當理性、客觀地看待本次當庭認罪這一程序事實。在香港的刑事訴訟制度當中,被告作出認罪答辯屬於訴訟程序層面的選擇,可以依照法律規範交由法庭考慮適當的量刑扣減。但我們絕不能簡單將程序上的認罪,直接等同於當事人已經完成深刻的思想悔悟。尤其是危害國家安全類案件,案件所侵害的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香港整體社會的根本公共利益,不同於一般的普通刑事罪行。法庭在日後作出裁斷之時,必然會綜合全案的證據、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事件發生當時的時空背景,以及被告人過往已經存在國安相關案底等全部情節,依法行使量刑裁量權,作出一份合乎法理、合乎情理,能夠經得起社會與歷史雙重檢驗的判決。
國安底線絕不容試探逾越
回顧2019年的社會動亂,香港曾經歷一段艱難的時期。當時有一部分人將勾結境外勢力當成實現自身政治訴求的手段,四處游說外國政府、國會以及海外機構,企圖借助外部制裁向中央和特區政府施壓,把香港的前途命運當作國際博弈的籌碼。他們忽視最基本的常識: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事務是中國的內政,任何邀請外部勢力以制裁等敵對方式干預香港事務的行為,都直接損害國家核心利益,勢必會動搖香港長遠發展的根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重回穩定的正軌,社會秩序恢復、經濟復甦、民生重回正途,事實已經充分證明,國安法不是束縛,而是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壓艙石。
從長遠的社會治理角度來看,本案帶給香港社會三個層面深刻的啟示。第一,國家安全的底線是絕對不容試探和逾越的。權利與自由從來都不是無邊無際,行使個人權利不能以損害國家安全作為代價。第二,全社會仍需要持續推進國家安全教育,引導市民特別是年輕一代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釐清「正常對外交流」和「勾結外力危害國安」的根本區別,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第三,社會應當珍惜當前來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放下對立與紛爭,聚焦經濟發展、民生改善、青年發展等核心議題。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名香港市民義不容辭的法定責任。期待法庭接下來秉持無偏無倚的精神,依法完成全部司法程序。香港各界也應以案為鏡,時刻保持警醒,自覺守護國家安全,齊心協力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共同開拓香港長治久安、穩定繁榮的未來。
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