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港珠澳大橋看粵港澳大灣區的分層協同\葉海波 張佳浩
2026-10-30 05:15:55 大公報
在「一國兩制」背景下,粵港澳三地分屬不同法域,實行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港珠澳大橋全長55公里,恰如一條鋼鐵紐帶,橫跨香港、珠海、澳門三地,串聯起三種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體制和司法管轄區域。在此意義上,作為粵港澳三地首次合作建設的大型跨境交通基礎設施,港珠澳大橋不僅因全世界最長的沉管隧道以及世界跨海距離最長的橋隧組合公路,成為一座物理意義上的工程豐碑;更以非凡的跨法域治理協調能力,成為一座治理意義上的制度「橋樑」,展現出中國在複雜制度環境中整合規則、貫通邊界的智慧與魄力。這座橋,既通江海,亦通法理,成為「一國兩制」下制度創新的典範之作。
作為一項極具制度創新意義的重大工程,港珠澳大橋從設計提出到正式施工再到建成運營,伴隨有環境評估、司法管轄等多重社會爭議,提供了較為豐富的法律研究空間。對此,一方面應當承認,港珠澳大橋所面臨的種種爭議基本上都得到了較為妥善的處理,使其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建設、新時代中國式現代化發展的一張亮眼名片;另一方面也應當從過往經歷中總結經驗、制定規則、形成機制、完善制度,從而切實回應《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確立的宏偉藍圖,即建設「充滿活力的世界級城市群、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承載起時代賦予的制度探索與治理使命。
宏觀層面:預留面向未來的功能彈性
港珠澳大橋的設想最早形成於1983年,由香港地產商合和實業董事局主席胡應湘提出。本世紀初,在國務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積極推動下,以加強區內城市優勢互補、強化香港國際轉口貿易與航運中心地位為戰略目標,興建港珠澳大橋被再次提上日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港珠澳大橋最初有「單Y」和「雙Y」兩種設計方案,但由於當時深圳的定位偏低、缺乏話語權以及考慮到工程造價等因素,僅連接香港、珠海、澳門的「單Y方案」最終勝出。
以今天的視角回望,這一決策規劃顯然帶有鮮明的時代烙印。因為在2009年開始施工到2018年投入運行這一建設周期裏,深圳經濟快速崛起,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形勢發生顯著變化,港珠澳大橋的原定預期功能已然無法完全實現。受跨界通行政策與新冠疫情影響,港珠澳大橋運營初期的交通量更是備受外界質疑。如今,伴隨「港車北上」「澳車北上」「粵車南下」政策的相繼提出,三地人員車輛往來的便利性和交通物流得到有效促進。今年7月,「粵車南下」政策第二階段試點新增的深圳、佛山、東莞、惠州、肇慶五個城市車主,也可在預約獲批後經口岸通關。港珠澳大橋的服務對象不再局限於港珠澳三地,而是有力推動了整個粵港澳大灣區的要素融合,帶動了香港高端消費和旅遊市場的發展。
一個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部署,本質是對未來經濟地理格局的制度性預判。從港珠澳大橋的功能轉向可以看出,當預判所依據的前提,如區域城市能級、產業分工與要素流向隨時間發生改變時,原先看似理性的方案便可能暴露出局限,需要在實踐中被重新賦值。就此而言,粵港澳大灣區的關鍵戰略部署不能只依據靜態的可行性研究,必須為未來的不確定性預留功能調整空間,尊重經濟、社會的自然發展。目前較為穩妥的做法,便是將注意力更多聚焦到促進要素流通的「基礎」工程上。
中觀層面:構建跨法域管轄的預防性緩衝機制
為降低法律障礙、減少協調成本,港珠澳大橋採取了分段建設、分段運營模式,並於2007年2月達成「三地三檢」安排,由各地政府部門設置自己的入境口岸,充分體現了對「一國兩制」方針下港澳司法管轄權的尊重。這種「三地三檢」模式與香港西九龍高鐵站的「一地兩檢」形成鮮明對比,共同構成我國跨法域治理中極具代表性的兩種實踐路徑。前者以「物理分段、屬地管治」的方式換取政治與法律爭議的最小化,後者則通過「聯合辦公、各行其是」實現通關效率的最大化。兩種方案各有取捨,旨在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也不相同,不存在優劣比較的基礎。
但不可否認的是,兩種方案都曾引發較大的社會爭議。不同之處僅在於,「一地兩檢」的爭議發生在方案提出之時,「三地三檢」的爭議則發生在實際運行之後,即在2019年12月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安全檢查站事件中出現的一宗事件,由此引發外界對大橋執法管轄權的討論。從中可以看出,部分區域協調問題可通過管轄分工的方式,延緩爭議發生,使其暫時處於「懸置」狀態。但問題被暫時擱置,並不代表矛盾就此消弭。在粵港澳三地社會尚未形成廣泛且穩定的法治共識背景下,伴隨大灣區合作的不斷深入,跨區域協同立法、協作執法中的難點堵點必將逐步顯現。
在此意義上,中觀治理層面應當注重預防性法治建設,嘗試探索完善一套制度化的緩衝應對機制。這套機制的價值不在於消除所有衝突,而在於把可能出現的管轄衝突與跨境執法摩擦,盡可能納入可預期、可操作、可救濟的規範化軌道,使問題在發生時有一套事先規劃好的處理程序可供遵循。唯有如此,方能在動態發展中不斷積累互信,為粵港澳深度合作奠定更為堅實的治理基礎。
微觀層面:完善基層實踐中的規則優化閉環
相較於宏觀的戰略定位與中觀的制度設計,微觀的現實運行更直接地關係到民眾的切身感受。伴隨「粵車南下」等政策的實施,港珠澳大橋出入車輛逐漸增多,並多次出現「堵車」爆滿現象,反映出通行規則、查驗流程與車流承載之間尚未達成最優匹配。與此同時,港珠澳大橋運營中的設施安全問題也值得關注。2025年12月19日晚,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因橋樑伸縮裝置梳齒板脫落,導致至少7輛私家車爆胎,兩名乘客因不適送醫,部分車輛撞擊後彈出安全氣囊,現場一度交通擁堵。而早在2019年初,也就是大橋通車僅3個月時,大橋一段也出現問題,導致3輛跨境巴士接連爆胎,甚至有車輛油缸被打穿。
毋庸置疑,無論是口岸通關規則優化,還是工程養護風險排查,在相當程度上都不涉及多高層級的法律難題,也毋須坐等全國性立法的回應。以珠澳口岸通關為例,在現有「合作查驗、一次放行」模式的基礎上,通過查驗系統調整、備案流程優化、適用人群擴容、現場勤務安排等方式進行規則創制與優化,即可提高通關效率。2026年8月,珠海邊檢總站與澳門治安警察局協商實施的「一證通關」、擴大「三道門」合作快捷通道通行人員範圍等便利措施,便是最好例證。因此,港珠澳大橋微觀運行的關鍵,在於形成一套「發現問題——提出策略——制定規則——反饋完善」的基層工作流程。一線執法部門應當發揮其主觀能動性,聚焦具體實踐問題,回應民眾的切身需求,真正服務於人的發展。
目前,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協作研究已經積累了諸多實踐探索經驗,強化三地社會共識、創新規則銜接模式基本成為發展共識。僅憑社會軟法或中央強制立法,難以獨立破解粵港澳大灣區的跨法域治理難題,必須推動軟法與硬法的有機銜接、協同適用。在此基礎上,回顧港珠澳大橋的法治實踐,從宏觀戰略規劃到中觀跨法域治理再到微觀實踐運行,呈現出鮮明的分層邏輯:宏觀層面需要克制規劃的「絕對化」衝動,為經濟社會的自然發展留有餘量;中觀層面需要以預防性法治回應「一國、兩制、三法域」下的跨境治理難題;微觀層面則需要以閉環流程支撐基層規則的創制優化。
概而言之,宏觀的彈性為差異保留生存空間,中觀的緩衝為衝突預留化解程序,微觀的閉環則為發展排除創新阻礙。三個層面互為支撐,構築起粵港澳大灣區社會治理的完整框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建設需立足不同治理層級,分類研判、精準施策,推動大灣區深度融合、長遠發展。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深圳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