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以專業調解彰顯國際角色\林鳴謙

2026-11-04 05:15:42 大公報

國際調解院在香港運作滿一年,值得關注的已不只是總部落戶,而是這個平台如何真正幫助各方解決爭端。香港法律周亦在11月2日至6日舉行。兩者相接,正好讓香港把討論推前一步:國家支持搭建的國際法治平台,怎樣轉化為持續、可信、用得上的專業服務?

相關公約於2025年5月30日在港簽署,同年8月29日對中國及其他已完成批准程序的國家生效,國際調解院則於10月20日正式開業。因此,香港的角色,也應隨之由協助機構落地,走向支持服務成熟。

中央支持香港發展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有其深層考量。跨境經貿愈密切,各方愈需要在不同法律、語言與商業習慣之間處理分歧。對一家企業而言,取得訂單是開拓市場,遇到履約爭議時仍有可靠的協商渠道,同樣是營商條件。香港若能把金融、貿易與解紛服務連接起來,提供的便不止是一個交易地點,而是一套支援合作延續的專業能力。

這亦說明,服務國家發展大局與保持香港國際化特色,可以在具體工作中相互促進。國際調解院是政府間國際組織,並非香港本地法院;香港的責任,是善用自身法治環境、專業網絡和語言能力,支持這個平台依法履行職能。國家倡議提供新的公共產品,香港以自身所長承接其運作需要,這種分工才是制度優勢的實際展現。

周年回顧已提供一個值得重視的信號。行政長官指出,國際調解院已處理多宗案件,其中一宗國際商事爭議由具經驗的香港海事律師參與調解。公開資料不足以推論所有案件的成效,卻至少顯示香港專業人才與國際平台之間,已開始形成實際工作聯繫。下一步應研究如何深化這種能力。

調解的價值,首先在於讓爭議各方保留尋求共同方案的空間。律政司司長早於公約簽署前已解釋,調解以自願參與為基礎,由中立第三方協助尋找各方可接受的方案。在跨境商業關係中,雙方有時既要處理眼前分歧,也希望保留往後合作的可能。專業調解若能協助釐清真正利益和可交換條件,便可能提供單純爭論輸贏以外的出路。

但要讓這個出路獲得信任,就須正面回答疑問:缺乏強制裁判的權力,調解能否有效?自願機制有其邊界,不願協商的當事人,不會因多了一個機構便自然合作。因此,推廣時必須說清適用情況、程序與費用,讓各方理解自己所作的選擇。香港尤其不宜把調解宣傳成包辦一切的捷徑;和解後如何履行、涉及什麼法律安排,仍須按個案審慎處理。

也正因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專業公信力便格外重要。國家支持為平台創造了發展條件,平台長遠的吸引力則須由每一次服務累積。遴選調解人才時重視跨文化溝通、行業知識與利益衝突處理,設計程序時兼顧不同法律背景的使用者,均比反覆強調機構規模更能回答市場疑問。這些是香港可以投入心力、逐步做深的工作。

特區政府已有進一步支持的方向。行政長官表示,會把國際調解院調解納入政府合約及香港作為一方的協議的爭議解決選項,並正考慮設立大宗商品交易專項調解員名單。前者屬公布的推進安排,後者仍在考慮之中,不能一概寫成已全面實施。不過,兩項方向都提示香港,制度建設應盡量與真實的使用需要連起來。

筆者認為,落實政府合約安排時,可由律政司與相關部門釐清適用範圍、條款表述及轉介程序,向使用部門提供培訓,減少訂有選項卻不懂使用的情況。涉及商業合約,亦應讓企業及早理解不同解紛方式的特點,在合作開始時商議合適安排。這種前端準備,往往比爭議發生後才倉促尋求渠道,更有利於控制不確定性。

人才培育同樣要貼近實務。青年法律工作者需要的不只是出席論壇,而是學習整理案情、理解行業風險、協助跨語言溝通的機會。院校與專業團體可在尊重機構獨立運作的前提下,探討模擬訓練、導師指導和適當的實習合作。具備工程、航運、金融等背景的專才,也可參與跨專業能力建設,讓調解服務更能理解商業爭議背後的實際限制。

對外推廣還應避免只向熟悉香港的人說明香港。專業團體可按不同地區企業的需要,介紹合適的服務資訊,主動聆聽使用者對語言、費用和程序的疑問。既有國際聯繫若能成為持續交換經驗的渠道,便有助把短暫關注變成長期信任。這種信任不能由宣傳預先宣布,只能由具體工作逐步建立。

平台成長亦需要可檢視的公共資訊。在不損及保密要求和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研究如何公布適當的服務及培訓概況,讓外界理解運作進展。評估時既看服務質素,也看使用者能否理解程序;既重視國際聯繫,也關心本地專業能力是否增加。新機構有培育期,耐心支持與認真檢視並不矛盾。

香港法律周的舉行,為不同地區的法律與商界人士交流提供機會。香港可以藉此把國際解紛服務的討論講得更具體:企業遇到跨境分歧,可向誰了解程序;專業團體可以補足哪些能力;政府已有的支持如何落實。把每一次交流接到可持續的工作上,國際平台的作用才能在會議之後繼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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