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平台出售臨期兒童藥,距過期不足一月!平台商家承認“門店操作失誤”
2026-08-08 14:23:31 大公科技 作者:牛鑫宇
山東消費者程先生最近遇到了件糟心事。他在京東平台“漱玉平民大藥房”濟陽某門店下單購買兒童藥品,收貨後發現保質期至2026年8月,距過期已不足一個月。30片裝的咀嚼片,一個月內吃完幾無可能,臨近過期更不敢給孩子服用。
而程先生在收貨前,商品詳情頁、訂單確認頁乃至客服溝通中,均無任何臨期提示。
在京東平台上,漱玉平民因臨期藥被消費者投訴已非首次。
藥店承認“操作失誤”
臨期藥投訴非個案
據中新網消息,8月4日,程先生在“漱玉平民濟陽某門店”下單購買一盒中美上海施貴寶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小施爾康小兒多維生素咀嚼片(30片裝)。收貨後查看發現,該藥品保質期至2026年8月,距過期已不足一個月。
“下單時商品詳情頁沒有任何臨期提示,收到貨後也沒有任何説明。”程先生認為,臨期藥品理應在銷售前主動告知消費者。“30片裝一個月內根本吃不完,到時候只能扔掉。何況這是給孩子吃的,發現臨近過期,真不敢給孩子用了。”
涉事京東店鋪備案主體為漱玉平民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這家總部位於濟南的上市藥企,截至2025年年報期末在全國擁有門店8869家,是國內藥品零售連鎖行業的頭部企業之一。
針對投訴,漱玉平民客服回應稱此事系操作失誤,“這確實是我們的問題,這款商品屬於近效期藥品,藥店已聯繫顧客,正在積極協商解決。”目前,涉事藥品已在門店下架。
然而,大公科技在黑貓投訴平台檢索發現,漱玉平民並非首次被指向在京東平台向消費者銷售近效期藥品。2023年12月,有消費者反映,在該連鎖門店購買的奧硝唑膠囊,收貨時發現有效期同樣不足一個月,並質疑商家“未提前告知,涉嫌欺詐”。

更嚴重者,據信用中國(山東)官網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淄博漱玉平民大藥房有限公司沂源新天地店因1包“邦廸®苯扎氯銨貼”過期3個月仍然陳列在貨架上銷售,被認定為銷售劣藥,於2026年6月1日被沂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內容為沒收劣藥和罰款1萬元。
平台是否存在審核漏洞?有業內專家認為,就此單一事件尚不足以推斷京東整體審核機制失效,但至少在“近效期藥品信息前端提示”和“門店履約效期校驗”兩個環節存在可執行漏洞或巡檢不到位。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表示,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方平台負有三項核心義務: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入駐藥品企業資質及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對平台內藥品銷售行為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京東開放平台醫藥類目規則也明確要求:醫藥商品臨期天數90天內,商家必須將實際保質期天數公示在前台;若未提示,客户要求退貨退款商家應予以支持。
他認為,不足一個月有效期的藥品在沒有任何臨期標識的情況下完成上架、銷售、發貨全流程,説明平台在系統自動攔截、臨期商品強制提示等方面存在風控盲區——至少對這一門店的這一SKU,平台的自動化校驗機制未能發揮應有作用。
從非法渠道購藥到處方造假
京東入駐商家被查處的多重違規類型
“臨期藥”亂象在京東平台已非偶發。大公科技梳理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年來公佈的藥品及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發現,京東平台入駐商家多次被“點名”,涉及處方來源不真實、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無證經營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部分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非法渠道購藥是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2025年,新餘市市場監管局查實,某大藥房在京東平台註冊網店,所售部分藥品系通過微信羣從個人處收購,無法説明合法來源,這正是典型的“回流藥”,存儲條件不明、真假難辨,安全性和有效性均無從保障。因貨值金額大、情節嚴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同樣被國家藥監局列為典型案例的,還有臨沂市修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其通過京東商城平台銷售抗腫瘤靶向藥“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經查同樣從非法渠道購進,涉案貨值4.69萬元。2023年4月,山東省藥監局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69萬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方藥銷售環節同樣亂象叢生。2023年3月,廣西富川千年健大藥房通過京東商城銷售處方藥“健興肺力咳合劑”時,因處方來源不真實被查處,被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福建省藥監局公佈的2026年第一批典型案例中,馬尾某大藥房同樣因未憑處方在京東網絡平台銷售處方藥“奧美拉唑腸溶膠囊”,被責令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


無證經營的問題亦不容忽視。潮安區市場監管局查實,沈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京東平台上銷售“日本新幽門螺旋桿菌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被沒收違法所得4450.4元,並處罰款8900.8元。

即便在醫療器械領域,京東平台商家同樣問題頻出。2025年7月,廈門森檸潛友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平台銷售第二類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氣管插管導絲”,未在產品頁面展示醫療器械註冊證。更令人警惕的是,該公司一年內已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卻仍不改正。2025年12月,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是:當入駐商家屢屢踩踏紅線,京東作為平台,是否承擔了相應責任?
從公開信息來看,國家藥監局典型案例通報多聚焦於對入駐商家的行政處罰,對平台本身的處罰案例披露相對有限。但這並不意味着平台可以置身事外。
柏文喜對大公科技表示,《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平台發現入駐企業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報告;對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務。若監管查實平台未履行監控義務,面臨限期整改、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被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但在柏文喜看來,民事責任是更關鍵的一層。《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23年7月5日,時任國家藥監局副局長黃果在國新辦發佈會上明確點名:“尤其是像阿里、京東、美團、拼多多、小紅書等這樣的大型平台,要帶頭落實平台責任”,要用足用好自身技術優勢和管理優勢,加強對入駐商家的合法資質審核和管理。
京東健康在《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出台時曾回應稱,已搭建自營藥品及器械質量合規管理體系,針對供應商及商品、經營體系、倉內/門店管理組建了自營藥械四大合規指數看板。但從近年來接連曝光的違規案例來看,這套體系對平台內第三方入駐商家的約束效力與穿透力,顯然存在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