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朔起訴李亮,律師:暗示「利益相關方」可能涉及名譽侵權
2026-11-02 21:39:44 大公科技 作者:黄春蕊、(实习记者)谢泳庭
從「純屬瞎扯」到「非蠢即壞」,再到質疑「利益相關方」,秦朔與抖音集團副總裁李亮的爭論,最終走向了法院。
11月2日,「秦朔朋友圈」創始人秦朔宣佈,已就李亮近期涉嫌侵害其名譽權的言論提起訴訟。李亮隨後回應:「會積極應訴。」

秦朔朋友圈創始人秦朔發佈朋友圈
據第一財經報道,該案件已委託國浩律師事務所辦理,負責律師確認,已向上海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截至發稿,尚未見法院正式立案的公開確認。
此前,雙方圍繞「中國互聯網是否進入字節時間」連續交鋒。爭論從互聯網使用時長的數據口徑,逐漸延伸至秦朔與騰訊的商業關聯。10月29日,李亮提及秦朔參加騰訊活動、主編騰訊授權圖書等經歷,並猜測可能存在「利益相關方」影響其觀點。
從批評觀點到質疑個人動機,法律邊界究竟在哪裏?
「胡扯」和「非蠢即壞」,法律風險有何不同?
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佳紅律師表示,需要區分觀點批評、侮辱性表達以及缺乏事實依據的負面指控。
王佳紅解釋,「胡扯」一般屬於對對方觀點的反駁,表達的是不認可,認為對方觀點不合理或不符合邏輯。
但「非蠢即壞」有所不同。
「『非蠢即壞』不是對對方觀點的反駁,而主要是對人的品行、人格的貶損,超越必要的限制會構成名譽侵權。」

抖音集團李亮微博
至於暗示秦朔受到「利益相關方」影響,王佳紅認為,如果缺乏事實依據,這類負面指控在一定情況下也可能構成誹謗。
她指出,正常觀點批評與侵害名譽權的界限,關鍵在於具體語境下,相關表述究竟是觀點討論,還是使用侮辱性語言、虛構事實貶損他人。
「從法律角度來説,『非蠢即壞』與暗示秦朔受到『利益相關方』影響,有可能就涉及名譽侵權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第一千零二十五條同時明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但捏造、歪曲事實,未對嚴重失實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或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名譽的情況除外。
參加騰訊活動,能否證明存在利益關聯?
這也是此次爭議中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
李亮此前列舉了秦朔參加騰訊活動、參與圖書編寫以及發表文章的時間順序,並由此對其觀點獨立性提出質疑。

抖音集團李亮微博
王佳紅認為,這些公開信息本身,不足以支撐「秦朔受到利益相關方影響」這一負面事實判斷。
她解釋,活動記錄、圖書合作和文章發佈時間可以成為討論線索,但不能直接視為經過合理核實的事實結論。
如果進入訴訟,秦朔一方需要證明相關言論確實由李亮發佈,且明確指向本人;同時提供涉嫌侮辱或捏造事實的具體言論、公開傳播情況,以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的相關證據。
例如,微博發佈截圖、閲讀與轉發記錄、網友負面評論、行業內溝通記錄等,都可能成為證據。在涉及公眾人物的案件中,法院有時也可能根據言論性質判斷名譽貶損風險。
對於李亮一方,王佳紅認為,應區分不同言論進行抗辯。
針對「胡扯」「非蠢即壞」等措辭,可以提供完整上下文,説明相關表達發生在公共議題辯論中,而非脱離議題的單純人格辱罵,並就輿論監督等提出抗辯。
但針對「利益相關方」的猜測,僅提供活動通知、簽到名單、圖書版權頁和文章發表時間等材料仍然不夠。
王佳紅表示,如果要進一步支持秦朔受到商業利益影響的判斷,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雙方存在直接利益關聯,並支持其觀點因此受到影響的證據。
換言之,商業合作是否真實存在,與文章觀點是否受到商業操控,是兩個需要分別證明的問題。
上述分析屬於律師對公開言論法律風險及舉證方向的判斷,具體責任仍須由法院結合證據認定。
李亮以個人微博發聲,抖音需要擔責嗎?
此次訴訟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李亮具有抖音集團副總裁身份,如果相關言論被認定侵權,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抖音集團李亮微博
王佳紅表示,關鍵不在於發言者的職務高低,而在於其發表言論究竟代表個人還是公司。
判斷時,需要考察相關發言是否為了執行公司的公關策略,是否受到公司的指令、安排或要求,以及行為背後體現的是個人意志還是公司意志。
「在沒有證據證明抖音授意、安排、公關聯動的前提下,該微博原則上屬於李亮個人言論,由李亮自行承擔侵權責任;抖音集團不直接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王佳紅説。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後續出現相關言論屬於職務行為的證據,責任主體仍需進一步判斷。

截圖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目前,秦朔已宣佈採取法律行動,李亮明確表示將積極應訴,雙方的具體訴訟請求和完整抗辯意見尚未公開。
從爭論觀點到質疑個人,再到訴諸法律,接下來需要釐清的已不只是「字節時間」的統計口徑,而是相關公開言論是否越過了名譽權保護的法律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