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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狡詐的「狗哨政治」\聞昱行

時間:2018-04-10 03:15:36來源:大公網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在台灣「五獨論壇」中「播獨」風潮愈演愈烈。雖然絕大部分輿論站在反對與批判這種行為的一方,但戴耀廷不斷在臉書、電台甚至港台電視節目上辯白,還反過來指責特首與特區政府;也有一些人、組織,甚至「法律團體」以「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之名為戴辯護。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法還是「擺事實,講道理」,堂堂正正地駁斥這些言論。

  戴耀廷不斷聲稱,自己並不「鼓吹港獨」,認為別人「砌他生豬肉」。其實,輿論一點都沒有冤枉他。

  在台灣論壇上,戴耀廷親口說出「港獨」是中國「結束專制」後的一個選項,而且是第一個選項,其次才是「聯邦、邦聯」等。這說明,「港獨」這個選項在戴耀廷心中放在很高的位置。而且,筆者此前也指出,媒體也已經羅列出,戴耀廷此前曾發表大量文章討論「支爆」之後的「港獨」,並要香港人「打開想像」,「預先思想準備」,不能「到時再想」。如果說,單單在台灣「播獨」不足以為證,那麼連同此前的言論,很難認為戴耀廷不是宣揚「港獨」。如果真的不宣揚「港獨」,何必要香港人「預先準備」呢?

  表面「否認」實質鼓吹「港獨」

  與他在討論「港獨」時候經常遮遮掩掩不同,戴耀廷鼓吹「自決」的時候是毫無掩飾的。乍眼看來,「自決」含義比較豐富,不一定等於「港獨」。但這個詞在戴耀廷的上下文中,通常的意思就是「殖民地自決」,這從他不斷引用聯合國文件中的「公民擁有自決權」就可看出。

  但是,香港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殖民地」,而是被英國通過「三個不平等條約」奪去或租借的中國領土。雖然香港曾一度被列在「可以自決的殖民地」名單上,但中國重返聯合國之後已經第一時間成功地推動,把香港從這個名單上拿下。《中英聯合聲明》與香港回歸後,更不存在這種「自決」的基礎。故此,在香港使用「自決」這個詞,一定需要小心界定所用的「自決」是什麼意思。但在各種場合,戴耀廷不是專指「殖民地自決」,就是模糊概念,故意不釐清。

  因此,戴耀廷在討論「自決」的時候,實際上就是一種「狗哨政治」(Dog-whistle Politics)。明裏否認自己「港獨」,卻大談「自決」,實際上還是鼓吹「港獨」。有話不說用「口哨」,不過是掩人耳目的方式。人大憲法與法律委員會主任李飛指出,「自決」和「港獨」只屬「表達變化的說法,本質是一樣的」。

  筆者認為,如果這是戴耀廷第一次發表如此言論,社會反應還不至於這麼大;但他一貫發表這種言論,這次更跑到海外「串聯」發表,這才是社會需要正視的原因。

  那麼反戴耀廷鼓吹「港獨」是打壓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嗎?很多支持戴耀廷的人都以《基本法》第27條及第39條規定香港政府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香港人權法案》中的言論自由為他辯護。對此,筆者曾多次撰文分析,綜合如下:

  第一,言論自由有限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乙):言論自由得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限制。

  第二,雖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law)規定」。但這裏的「法律」不能僅理解為限於刑法或普通法系統中刑事條例。《基本法》在中國法律系統中是人大頒布的法律;在香港法律系統中是憲制性文件,有時又稱小憲法。但即便是憲法,也是法律(law)的一部分。

  第三,《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3條更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的行為。有人錯誤地宣揚「只有政府要遵守憲法,公民不需要遵守」,否定公民需要遵守憲法。但《基本法》42條早有「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且,以公民違憲的理由的判決被告違法,在世界其他地方早有先例。

  第四,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與10條都有「煽動」罪。雖然有人認為這條幾十年前的法律有「違憲」的可能,但終究只是可能而已。理論上說,在法院沒有裁決之前,它們都是有效的。因此,從表觀上看,戴耀廷鼓吹「港獨」,已經有犯罪嫌疑,以此作為輿論批評的基礎,毫無問題。當然,在法律上是否能告得入,還要看證據與法庭。筆者也一直認為,應該盡早為第23條立法,更清晰地釐定該類罪行。

  「言論」同需負上刑事責任

  第五,「言論」與「行動」並不一樣,雖然很多的「行動」表現為「言論」的形式,但如果影響太大,這些「言論」就不只是「言論」而已。「言論」與「行動」雖然沒有清晰界線,但戴耀廷近年來的政治活動極多,(惡劣)的影響巨大,組織與發動過非法「佔中」、「雷動」等行動,又是評論界紅人,決非其口裏說的「普通人」。其「言論」實際上是一種「行動」,更不能用「言論自由」辯護。

  第六,即便退一步,在法律上未必能制約戴耀廷的行為,但在行政上對這種行為說「不」(如港大就此展開調查再解僱),這不能定義為「妨礙言論自由」。因為言論不當而被「炒魷魚」的事在各國都有諸多例子。

  第七,至於在輿論上對戴耀廷的批評,更不是什麼「妨礙言論自由」。戴能說,別人就不能批評嗎?戴耀廷又說特區政府與內地媒體「用公權力」批評,不是一般批評,會有寒蟬效應。事實上,戴耀廷最近四出為自己辯護,何來言論自由受損的限制?相反,在這些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如果特區政府與內地央媒不表明態度,才不可思議。

  第八,至於所謂妨礙「學術自由」,更加無從談起。難道戴耀廷有一個教授的身份,所作所為就都是學術研究不成?請問論文在哪裏?論述在哪裏?他的所為根本不是從事什麼學術研究,只是鼓吹某種政治主張。

  香港人珍惜言論自由,香港學術界也珍惜學術自由。正因如此,我們才需要界定,真正的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是什麼,這樣才能不被「假的與被濫用的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累街坊」。其實,即使在以「言論自由」為理由「撐戴」的陣營中,也不少人對戴耀廷所為「不敢苟同」,認為他應該慎言。比如王永平就說戴耀廷是「匹夫之勇」,把「港人綁上與中央對抗戰車」。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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