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在台灣發表支持香港「自決」政治地位的言論,我們到底能否、如何將其繩之以法?
不少人說,他只是假設「反專制」成功之後如何,談不上犯法。戴耀廷也許並非假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產黨倒台,而是假設不再「專制」了、「民主」了,那麼各族就能自決。然而,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即使採用「民主制」也還有兩個一切的根本:一是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專政,二是各族共建統一國家,包括漢族都不保留自決權。這兩點是共和國全體人民的社會關係的根本,即所謂國體,不是協商可以改變的。
民主協商只能得出集體決策最優解,而社會階級和族群的利益,本是鬥爭的成果,在現存框架秩序以外的任何改變「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不存在協商的最優解,只是新的鬥爭。因此戴耀廷所犯的是主張族群間的內鬥,分裂中華民族。
另一可能是,他指的「民主」是西式憲制民主,人民關係可以用選票來改變,那麼各族就可以自決了。在人民民主主義理論角度,這看似民主實質容許多數欺壓少數,例如屆時漢族就可以表決全剝奪少數民族的土地,如此則人民共和國名存實亡。當然,可能他根本就假設共和國倒台。這樣的假設配以他的「願景」,有煽動顛覆之嫌。因此,分裂中華民族或顛覆人民民主政權,他二者必涉嫌其一。
筆者認為學術應該百無禁忌,良好的管治和發展需要思想庫,而唯有學術自由可以壯大思想庫;可是「青年反共救國團」並非學術組織,戴耀廷也不是站在學術角度談「獨立」利弊,而是預設了「獨立」這個目標大談其可行性。不過,我們泛泛的說他「港獨」只算是政治語言,不是法律語言,主張割捨一片領土恐未必一定違法,主張民族自決才是要害。說其他的就更沒說服力了,只要不是「公民抗命」,一些人認為提出違法主張才可推動法律改變進步。若我們和「港獨」的鬥爭要在法律上展開,就要把他的言行落實到「顛覆、分裂」的一般性政治論述上。這亦是中國《刑法》的用詞。
問題是基本法二十三條仍未立法,現行相關法律如「煽動叛逆罪」不適用於司法區外的行為。然而事件發生在台灣,國家《刑法》是適用的,兩岸雖然未統一,但內地沒有把台灣排除出國家法律的適用範圍,故可用《刑法》第一零三條「煽動分裂國家」或一零五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提出檢控。真正問題是,如果國家願意把戴耀廷緝拿歸案,能否要求香港協助?
另外,個人認為,至於他在香港大學的教席,始終是大學內部事務,而現時知識界始終較抗拒上述的政治和法律觀念。因此我們要重頭開始培養和吸納人才,為未來鋪路。建制派如何提出合憲、合法的理據,把道理說通,亦將影響新一代人才的歸屬,若果太空泛化,始終較難爭取知識界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