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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設置地方機構 賦予更多自主權

時間:2018-03-05 03:16:27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指出,科學設置中央和地方事權,理順中央和地方職責關係,中央加強宏觀事務管理,地方在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區事務,合理設置和配置各層級機構及其職能。省、市、縣各級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的機構職能要基本對應,明確同中央對口的組織機構,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

  賦予省級及以下機構更多自主權。增強地方治理能力,把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下放給地方。除中央有明確規定外,允許地方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

  基層政權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調配必須面向人民群眾、符合基層事務特點,不簡單照搬上級機關設置模式。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整合基層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力量,統籌機構編制資源,整合相關職能設立綜合性機構,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上級機關要優化對基層的領導方式,既允許「一對多」,由一個基層機構承接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允許「多對一」,由基層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匯報。

  規範垂直管理體制和地方分級管理體制。理順和明確權責關係,屬於中央事權、由中央負責的事項,中央設立垂直機構實行規範管理。屬於中央和地方協同管理、需要地方負責的事項,實行分級管理,中央加強指導、協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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