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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維護國家主權天經地義/鄭赤琰

時間:2017-06-05 03:15:47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日前在香港基本法實施二十周年研討會上發言,強調「一國兩制」方針所體現的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指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政府授權,而非「固有權利」,其中也提到香港並非「三權分立」,而是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

  全面管治體現國家主權

  反對派的問題就是,二十年來始終沒接受國家主權的現實。

  第一,反對人大釋法,以為這樣有害香港司法擁有的終審權、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以為司法獨立可以「獨立」於國家主權管轄之外。這本質上是不認同國家對香港有最高的全面管治權。國際間公認國家有主權的意思,就是國家對內有最高的立法、司法與行政的權力,不受外國干預,也不容國內有反對勢力挑戰,否則,代表國家執行主權管治的中央政府便有權鎮壓。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體現主權的必行之道!但是反對派不認清這事實,或是不認同這個政治現實。

  第二,在立法機關二十年來最常見到的現象,就是反對派不循用立法機關的法例程序正常辯論,而是在立法機關法例之外,去反對行政機關提出的重大事項,不是針對提案作出建設性的修訂,而是「出位」到去破壞立法機能。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例如,反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但在立法會上提出第二種版本去對抗政府提出的版本,還怕阻止不了政府在立法會的提案,在立法會之外發動了五十萬人示威遊行,對立法會是民意代表的合法運作全盤否定,在立法會之外發動法外民意向政府施壓。如此一來的政治格局,便是擺明車馬用五十萬群眾去對決立法會。結果政府不想見到對決而起亂,只好臨危抽回提案。

  這二十三條立法一役讓人看到,反對派在癱瘓行政機關的正常運作,也就是破壞行政主導立法的機制。反對立法方案與反對立法機制只是一線之差,但反對效果卻有天淵之別。前者可以反對但要依法依建設性的建議行事,而不是破壞性地反對;後者徹頭徹尾在破壞機制,全無建設性可言。此外,立法會近年興起「拉布」,阻撓或拉倒政府的提案,也屬破壞立法機制之舉。至於反對行政機關提出「特首普選方案」,完全拋棄政府的提案,反對派自行提出「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對抗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認定自己提出的方案才是「真普選」,政府提出的方案是「假普選」。因為怕自己阻擋不了政府的提案,再度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機制之外,發動「佔中」,再度破壞立法會的機制,甚至為了遏止立法會議員自由獨立的發言權,想出了「捆綁」的方式,迫使議員簽下許諾書,不聽信臨場辯論的理據,要他們死守被「捆綁」而投反對票的承諾。所有這種反對行為,都是破壞立法機關正常運作的做法。

  上述常見到的反對派行為,其錯誤根源就是執著於香港「主權獨立」,要香港「本土自主」。因為他們認為,只要阻止得到行政機關,使之無法有效在立法會提出議案,便成功地破壞了行政主導的機制。同樣,他們也深信只要能阻止行政機關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的司法機構便可獨立行使司法權,從而實現香港立法與司法機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香港的「主權獨立」也就會實至名歸。

  特區實行行政主導體制

  可是當初制訂《基本法》的眾多委員並不笨,他們深知要成功實現香港回歸仍會碰到種種困難,因此在《基本法》條文內早已部署,使得破壞回歸之輩無法得逞他們的企圖。基本法訂下特區政府「行政主導」立法與司法的條文,根本不是主權國家內部「三權分立」的體制。香港不是主權獨立國家,要體現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國家在港行使主權時,不但要有效,同時也要以簡釋繁。於是便出現:行政機關監察着司法機關的一舉一動,只要見到司法機關有法官在判案時,有可能破壞到國家主權的裁決,便會立即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

  同時,像近期發生的立法會「宣誓風波」,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維護國家主權不受司法機關制約的憲制賦予的職責。同樣,在立法會的「宣誓風波」事件中,立法會主席曾作出判決而讓違反宣誓條例的議員重新宣誓,行政機關深知涉及「港獨」主張的當選議員可利用其自作誓詞來逃避其對基本法以至對國家的忠誠責任,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以糾正立法會主席錯誤行使其權力。

  除了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外,行政主導立法與監察司法,還在《基本法》中有多處安排,除了行政機關常任的律政司擁有監察法官行使其司法權外,特首還享有法官委任的同意權,退任批覆權等。對立法會的主導,除了擁有提案權外,還可解散立法會,如果立法會在重大議題上不聽從行政長官,出現行政與立法對峙的僵局,特首便有權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

  由此種種觀察,可以看到,特區實行行政主導,並非「三權分立」。這不但有效體現國家主權完整,同時也是最簡單明瞭,最省時省力而又很有效的方法。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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