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鄧滔報道:港大生吳卓恆涉嫌於旺角暴亂發生過後,在附近地段管有攻擊性武器萬用刀及摺刀等,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作裁決,裁判官接納被告所攜帶的涉案刀、鉗屬生活習慣,及自衛之用,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港大歷史系二年級生吳卓恆(18歲),早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本年二月九日,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攜有一把萬用刀、一把摺刀及一把摺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