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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實施後被告隱晦犯案

時間:2026-01-13 09:00:17來源:大公報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近日以《「黎智英案」的法律分析》為題發表文章,當中討論普通法的司法程序。他認為,《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的環境中運作,其刑事司法程序基本符合普通法的標準,黎智英案亦反映此情況。

  陳弘毅表示,本案的審訊以普通法傳統所提倡的公開方式進行,最終判決書長達八百多頁,對於有關法律和證據,有詳細的說明。對於被告人的大律師提出的辯護理由和法律論點,判決書中有逐一回應。\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法庭已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成。陳弘毅在該篇發表於《香港01》的文章指出,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普通法,串謀罪是一種持續性的罪行。雖然香港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但如上述的串謀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經存在,而它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依然持續,這便觸犯了香港國安法。

  三位資深法官司法獨立性毋庸置疑

  文章說,在本案中,有大量的人證(包括《蘋果日報》高層和所謂「重光團隊」成員)、物證(包括網上和社交媒體上的文字)證明上述串謀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經明顯存在。法院在本案的其中一個關鍵裁定是,有足夠證據顯示,上述串謀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存在,沒有終止。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雖然被告人的有關言行,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有所收斂,但這只是「形式上而非實質上」的「策略調整」,以較「間接」、「隱晦」或「含蓄」的方式去企圖實現原來的意圖。

  文章指出,雖然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它是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的環境中運作的,其刑事司法程序基本符合普通法的標準。本案也反映了這個情況。例如,組成負責審判本案的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都是精通普通法的資深法官,其專業能力、專業操守和司法獨立性毋庸置疑,他們根據案情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獨自作出判決,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預,判詞用英語寫成,其中引用了不少本地和海外的普通法案例。

  陳弘毅還表示,本案的審訊以普通法傳統所提倡的公開方式進行,社會人士和記者可參加旁聽,本地和外國傳媒都有廣泛的報道。正如本案所顯示,普通法制度重視證人的口供,每位出庭作證的控方和辯方證人都要接受控辯雙方律師的深入盤問。被告人在本案中也出庭作證,行使自辯的權利。最終作出本案判決的判決書長達八百多頁,對於有關法律和證據,有詳細的說明。對於被告人的大律師提出的辯護理由和法律論點,判決書中有逐一回應。

  西方將勾外力危害國安視為刑事罪

  文章也提到,外國有些對於本案的評論可能涉及「雙重標準」的問題,因為本案主要涉及的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罪並非香港國安法獨有的涉及政治的犯罪,西方國家的法律中也有把勾結外國危害本國國家安全視為刑事罪行的,並嚴厲地予以追究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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