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中另外八名認罪被告,《蘋果日報》前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和李宇軒昨日分別被判囚6年3個月至10年不等。《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元。
法庭指出,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制裁、封鎖或者其他敵對行動。\大公報記者 趙一峰
八名認罪被告在裁判法院的交付程序中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八名認罪被告包括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及楊清奇(筆名李平),以及「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和李宇軒。
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海外受眾
法庭指出,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此外,控罪中各方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因此,法庭以15年監禁作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還在案中擔任從犯證人,為控方作供。法庭裁定他們每位均是誠實的證人,他們的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庭信納香港國安法第33(3)條對他們適用,可對他們從輕、減輕處罰,判處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
而在考慮所有資料後,法庭不接受從犯證人中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的類別。其中陳梓華的證供對於黎智英的第三項控罪被定罪非常關鍵,尤其是當中提到台灣的會面並將黎智英與李宇軒及劉祖廸聯繫起來。李宇軒則在2021年3月回港後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從內部人士的角度,就「重光團隊」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和活動提供了詳盡和重要的證供。
經扣減刑期後,張劍虹被判監禁6年9個月、陳沛敏被判監禁7年、楊清奇被判監禁7年3個月、陳梓華被判監禁6年3個月、李宇軒被判監禁7年3個月。
《蘋果》相關三公司各罰款300萬
由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因此只能獲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他們均被判處10年監禁。
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立的《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亦分別被判刑。就三間公司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採納4500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而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採納300萬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三間公司都沒有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他們各自的總罰款為3,004,500元。
特區政府發言人在法院判刑後表示,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保安局局長早前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公司的罪行相關財產。香港國安法第31條規定,公司、團體等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將啟動程序,維護國家安全,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