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報訊】記者趙一峰報道:《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昨日刊憲公布,並於同日生效。立法會今日將召開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
政府發言人強調,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政府:不影響市民日常生活
是次修訂內容包括:警方搜查電子設備時,可根據裁判官手令或在緊急情況下,要求提交所需的密碼等解密方法或協助;訂明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所適用的處理程序;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10年或以上者,如曾將其財產用於資助或協助其罪行,經法庭程序可充公指明財產;海關人員可檢取其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並依簡易程序將有關物品充公;經保安局局長批准,警務處處長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等等。
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指出,修訂細則根據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的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完善了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因此,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發言人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
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發言人表示,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措施,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首次制定的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於2020年7月7日生效;其後於2023年12月15日進行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