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區政府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聯席會議,由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介紹修訂內容。張國鈞表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會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相關規定適用於今次的修訂細則。鄧炳強強調,警務人員可以隨時在街上截查市民並要求解鎖手提電話的說法,是錯誤且誤導市民。\大公報記者 義昊 楊嘯川
張國鈞表示,這次修訂其實只是參考了過去幾年的實踐和執行經驗,以及相關的法庭案例,對香港國安法第43條早已規定可以採取的七項措施加以完善和細化,將相關的執行程序寫得詳細一點,並且加強了程序保障,而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在原有第43條框架以外的任何額外權力。修訂細則亦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序保障。
張國鈞強調,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會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相關規定適用於今次的修訂細則。張國鈞指出,修訂細則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及活動,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他還表示,修訂細則已借鑒本地現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相關條文絕非香港獨有。
鄧炳強:守法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今次修訂實施,可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措施,及時防範及化解隨時可能出現且複雜多變的國家安全風險。他重申,奉公守法的市民不會誤墮法網,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機構及組織的正常運作。
至於修訂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訂明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碼方法,鄧炳強表示,近日聽到社會上有很多傳聞,揚言警務人員可以隨時在街上截查市民並要求解鎖手提電話,令市民沒有隱私。他強調,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在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批准後才能以搜查令搜查相關電子設備。搜查令的要求是讓警方檢視電子設備的內容。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是要完成法庭發出的搜查令的任務。他還表示,相關條文絕非香港獨有,如英國、歐洲、新西蘭、新加坡都有相關條例。
有立法會議員關注,文件中有關條文提及「指明人士」,詢問除當事人外,通訊設備或者應用程式的企業是否也屬於「指明人士」範圍內。鄧炳強表示,「指明人士」包括受調查人士、擁有人及管有人等,而獲授權接管該設備、正在使用及曾經使用設備的人士,或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也包括在內。
有議員詢問,被判嚴重罪案的被告人會被充公財產,被告人有否抗辯空間。張國鈞解釋,充公令的目的是為了切斷犯罪資金鏈以防範及制止進一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並指出如被告人有異議,可以根據附件3中的例外規定,該規定容許被定罪者提出證據,證明充公其所有指明財產,對防止被定罪者將指明財產用於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此目的而言,是明顯不相稱的。如法庭信納,則法庭須命令將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按其認為對達至該目的而言屬相稱的程度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