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庭判決梁國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若然有人不滿意裁決,可以依照現有法律程序上訴。從此案可見,現時香港法律制度確實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地方。
第一,為何同樣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前特首曾蔭權需要由陪審團審決,而這次涉及梁國雄的案件卻直接由法官作出判決?若論案件的性質及對香港社會之影響,在曾蔭權一案中,當時其中一個關鍵之處,前特首曾蔭權在政府發牌予廣播電台的過程中,並沒有申報他與雄濤公司其中股東之一(黃楚標)的利益關係。最終,陪審團以大比數八比一裁定,曾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至於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曾蔭權涉嫌接受深圳東海花園的裝修工程利益後,以此作為發牌予雄濤廣播電台的考慮,陪審團則未有共識。法官解散陪審團後,案件留待九月重審。「曾蔭權案」中的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是,曾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及嘉獎,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在最近梁國雄的案件中,梁國雄涉嫌身為立法會議員期間,並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收取黎智英一筆二十五萬港元的款項。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職責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立法會議員可以觸及的利益不會比行政長官少。從過往經驗看,梁國雄活躍於香港社會運動,在立法會內外都有重大影響力。若然假定曾蔭權在行政會議內能夠影響個別政策的最終決定,亦可以假定梁國雄對立法會有影響。在此背景下,為何梁國雄一案沒有設立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值得反思
第二,若然梁國雄一案需要由陪審團判決,或曾蔭權一案由法官直接審判,結果會否不一樣?道理上,陪審團的設立是希望能讓較為「客觀」的公眾,根據控方與辯方律師辯論、呈堂證據等因素,在閉門會議後決定疑犯是否有罪。這建基於所有陪審員對疑犯毫無任何印象(或偏見),而且在案件審決後沒有任何利益好處。
一般而言,陪審團可用於絕大多數刑事審訊和部分民事案件,但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情況有差異。筆者不同意「曾蔭權案」中設立陪審團。理由在於,生活在香港的正常市民,全都知道曾蔭權為前任特首。從不同民意調查中顯示,「幾唔滿意」或「非常不滿意」特首的比例接近一半。進一步看,不少香港市民可能已經對香港「官商勾結」有一種根深柢固的印象。另一方面,現實裏或許有市民感性地支持特首或特區政府。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合理地估計,隨機選出的陪審員會「客觀」地判斷曾蔭權是否有罪?若然梁國雄一案由陪審團處理,有人亦可能有相近的疑慮。結果如因此而出現重大偏差,這問題值得深思。
事實上,不少前英國殖民地(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等)已經取消了陪審團制度。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於英國劍橋大學法律系以一等榮譽畢業,但他不認同陪審團制度。李光耀曾指出,聰明的律師往往把握陪審員的個人弱點,例如對個別種族及宗教的成見,竭力為當事人辯護或洗脫罪名。成功與否取決於律師的詭辯能力,但很多時候真相未能呈現,正義亦未能伸張。重要的是,以李光耀的觀察,由於文化或宗教的因素,華裔或印度裔甚少判疑犯死刑。同時,陪審員也可能避免得罪個別人士或團體。早前,香港曾有一宗重大案件涉及前政務司司長及地產商,當時,不少被抽籤出任陪審員的人士卻因各種理由向法官申請豁免。陪審員工作似乎變成了一件苦事。我們如何肯定現時的司法制度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破壞法治必將走向動亂
最後,在梁國雄一案中,法官指出若議員不小心漏報,實毋須擔心被控,認為這不會出現寒蟬效應,影響言論自由。筆者不明白的是,漏報與議員的言論自由有什麼直接關係?法官或許需要進一步解釋。現時,社會上似乎有一種風氣,法律界以外的市民不能批評甚至「評論」法官的判決,以示尊重香港司法制度。然而,法律的最終意義應該是彰顯社會公義,維持和平的秩序。任何國家或地方破壞了法治這一維繫社會穩定的基礎,最終必會走向動亂。
從廣義的角度看,維護法治不單是國家及政府的責任,更需要司法部門,甚至傳媒及大眾市民共同建立。若然普通百姓甚至當事人都不太明白判決理由及準則,甚至案件判決可能鼓動更多人參與犯法,會導致整個法治體系及社會秩序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此外,個別法規可能因社會的變遷而需要更新。例如,最近有關高鐵「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相信在上世紀草擬香港基本法時亦未能預料。在全球化及信息化的環境下,香港有關傳播法規也需要更新,從而保障社會秩序及個人財產權益及生命安全。可見,有心人士需要按照香港特殊經驗,逐步改善法律制度,以彰顯社會公義。
城市智庫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