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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國安漏洞須加快/文兆基

時間:2018-04-13 03:15:41來源:大公網

  早前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到北京訪問,並跟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及副主任馮巍等中央官員會面。回港後,湯家驊在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他雖感覺不到中央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上有時間表,乃至要求今屆特區政府完成立法。但是他警告,反對派若繼續堅拒討論23條的問題,就會出現「北京代為立法」的情況。

  湯家驊的言論出街後,招來部分反對派中人反駁。有人認為《基本法》第23條訂明,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是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中央政府沒有介入23條立法的空間;又有媒體聲稱,如果中央政府要代為立法,則可能要修改《基本法》有關條文雲雲。簡而言之,反對派認為按現行的《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根本沒權力代為立法,質疑湯家驊是危言聳聽。

  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大家請先留意《基本法》第23條的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條文用上了「應」,而非「只能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意味着制訂國家安全法,不是中央授予特區的特權,而是一種憲制責任。若特區政府遲遲未能履行憲制責任,便是失職,中央亦可能作出相應的補救措施,填補國家安全層面的法律缺位。

  當然,湯家驊用上「代為立法」一詞,說法或許未必準確,因為中央若要填補國安法漏洞的話,根本不需專門為香港另行制訂一條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第18(3)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換句話說,中央只要將內地現行的《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以及《刑法》中保障國家安全的條文,通通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特區政府在公布或立法實施,便可解決23條遲遲未立的問題。整個法律程序,跟上年人大常委會將內地《國歌法》引入香港一樣,根本毋須按照《基本法》第159條啟動修法程序。

  說到這裏,肯定有人會說《基本法》第18(3)條訂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然而,第23條是放在《基本法》第二章的「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證明了訂立法例保障國家安全,並非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因此,特區政府若未能履行憲制責任的話,中央將內地的國家安全法例引入香港,是完全合法合憲的。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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