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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操控《蘋果》危害國安 證據確鑿

時間:2026-01-06 08:50:07來源:大公報

  黎智英案依法裁決後,BBC、《紐約時報》等部分西方媒體與反華勢力再度炒作「香港打壓新聞自由」的虛妄論調,將反中亂港分子黎智英包裝成「新聞自由殉道者」,將其旗下《蘋果日報》的停刊歪曲為「言論空間被壓縮」。

  事實上,香港作為國際化大都會,始終堅持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有邊界,新聞自由絕非危害國家安全的「擋箭牌」,更不能成為煽動暴力、分裂國家的「免罪金牌」。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黎智英案的855頁判詞中,以扎實證據和嚴密法理,明確認定《蘋果日報》是黎智英集團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核心煽動工具,其相關行徑早已突破新聞倫理與法律底線。判詞亦指出,煽動罪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之間不存在衝突。 

  西方媒體炒作「香港打壓新聞自由」,完全是出於意識形態偏見的雙重標準,而經過他們「潤色」和「剪輯」的報道,已經遠遠偏離新聞操守。針對黎智英案依法裁決,BBC、《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等西方媒體與反華勢力再度拋出「香港打壓新聞自由」的虛妄論調。其中《華爾街日報》把裁決污衊為「作秀審判」,將黎智英美化為「熱愛自由的媒體人」,輕描淡寫地把法庭裁決的勾結外國勢力行徑描述為不過是「試圖獲得支持」,卻絕口不提黎曾要求外國制裁中國,並公開宣稱「為美國而戰」。外交部駐港公署早前就此致函該報,一針見血地反駁該「作秀社論」,反問該報高層「是否有膽量公開呼籲外國對美國實施制裁」,聲稱為某外國而戰?

  擁有新聞自由前提是守法

  新聞自由的前提是遵守法律,這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香港市民享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新聞從業員與其他市民一樣,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表言論、資訊及文章時,須承擔「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判詞列舉繫統性煽動行徑

  黎智英及其掌控的《蘋果日報》,恰恰是踐踏新聞自由原則、利用媒體從事違法犯罪的典型。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對於辯方曾經提出,「涉案刊物是受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保護的合法新聞報道及觀點」,法庭引述高院上訴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指出煽動罪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之間不存在衝突。

  法庭指出,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目的是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至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繫。《蘋果日報》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黎智英,他們對黎智英的上述活動不僅知情,而且願意參與其中。判詞也詳細列舉了《蘋果日報》的繫統性煽動行徑,包括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煽動民眾走上街頭進行「抵抗」。根據《蘋果日報》高層透露,黎智英希望該報以這種「黃色」傾向刊登新聞。

  黎親自控制《蘋果》編採方向

  而新聞自由,在《蘋果日報》的日常運作中更是子虛烏有。《蘋果日報》從來都是黎智英的政治工具,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之為「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他和其他三位同樣於案發時間擔任《蘋果日報》高層的控方證人,即張劍虹、陳沛敏和周達權,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

  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此外,《蘋果日報》社論的作者亦必須得到黎的許可才獲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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