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針對坊間討論指屋宇署過於「一刀切」,每逢樓宇達30年樓齡便發出驗樓令,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澄清事實並非如此,解釋指法例賦權屋宇署,在樓宇達30年時可發驗樓令,但不代表一到30年就必須驗樓。數據顯示,目前約2萬幢合資格樓宇中,只有約9000幢獲發驗樓令,其中約七成樓齡達50年或以上。所以其實屋宇署是按風險為本的準則,審視過去該樓宇的狀況、有否收到石屎剝落的投訴,亦有地區人士參與下,才會以風險為本、比較精準的方法,發出驗樓通知。
30年樓未必「一刀切」驗樓
政府擬加強市建局「招標妥」功能,要求所有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樓宇必須參與,由市建局制定顧問公司及承建商預審名單,只有名單內的公司才可參與工程競投。甯漢豪表示,預審名單會考慮公司背景與違規紀錄,但名單要有效運作,不能只量化投訴數字,更需重視「質」與違規內容。她強調,列入名單不代表完美無缺,政府會動態評估,一旦發現問題會除名;若有人試圖挑戰預審名單的地位,也可探討用法例賦予其免受挑戰的保障。
至於是否成立獨立的維修監管局,甯漢豪認為須先釐清其職能,若旨在協助業主監督工程,市建局決定中標承建商已能發揮類似作用;若期望監管局具執法權,則會與屋宇署角色重疊。她強調,樓宇維修制度的改善和大廈管理制度的改善可以說是相輔相成,一定要大家一齊去改革,才能發揮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