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域法院在2022年10月25日,裁定黎智英兩項「欺詐罪」,及時任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兩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2025年1月審理後,昨日宣判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黎智英和黃偉強原審分別被判囚5年9個月和1年9個月。黃偉強早前已服刑完畢。黎智英仍需就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刑期服刑。
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判決表示,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判決提出上訴。發言人又表示,判決無改黎智英濫用香港特區公共資源、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上訴庭和原審法官均同意,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在長達20多年期間,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違反租賃條款。\大公報記者 趙一峰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和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審理。法庭判詞指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確實違反了使用限制條款以及禁止轉讓條款,允許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並使用有關物業的部分區域長達約22年。但法庭認為,即使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對科技園公司負有披露責任,並且違反了該責任,在法律上也不能將該違反行為歸責於黎智英和黃偉強。原審法官在作出裁定時犯了錯誤。
黎仍須為危害國安服刑20年
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判決表示,毋庸置疑的事實是,黎智英過去長達20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上訴法庭在黎智英欺詐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和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均揭露了相關租賃條款明確規定,除非獲得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有關處所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而且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但在長達20多年期間,在香港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
發言人指出,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獨立審判權,任何法庭的裁決都是公開透明的。區域法院嚴格公正審理案件,而被告人行使上訴權,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並詳細說明原因。原審和上訴法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另一方面,黎智英正就其在2026年2月9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定罪並判刑20年的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獄中服刑,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律政司將深入研究考慮上訴
發言人說,律政司嚴格根據《檢控守則》行事,在認為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決定提出檢控。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