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差餉物業估價署昨日表示,2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於過去兩星期內(4月10日、17日及昨日),先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處罰款介乎800元至22400元,合計罰款共119700元。該署稱自《條例》生效以來,已合共檢控1538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1168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1023名劏房業主,合計總罰款共3178960元,另有370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該27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有關業主提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