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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就是犯罪 「私隱」豈可作為藉口\聞昱行

時間:2018-05-09 03:15:48來源:大公網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搶去保安局女行政主任手機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批評。日前,警方拘捕許智峯,並將起訴他至少四項罪名(普通襲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刑事毀壞)。警方行動伸張正義之舉得到大眾的支持。

  由於事件很可能進入司法程序,筆者無意進一步討論事件本身。但反對派在為許智峯辯護的時候,屢屢倒打一耙,指責行政主任「侵犯議員私隱」。許智峯甚至為此專門致公開信給私隱專員公署,列出七點疑問,質疑政府「狗仔隊」在立法會大樓內監視議員動向是否侵犯議員私隱。

  反對派提出「侵犯議員私隱」有三個目的:第一是轉移視線,淡化許智峯劣行的影響;第二是用「侵犯議員私隱」來合理化許的行為,博取同情;第三是企圖進一步以公眾利益作理由,打好輿論基礎,在法庭上為許智峯抗辯。這種做法當然不會得逞。

  首先所謂「侵犯議員私隱」純屬謊言。正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權,但在現行法例中,並無要求在收集個人資料期間,需要徵求被收集人的同意,只要收集方式是公平、合法便可。即使根據反對派媒體報道,這些執行通傳任務的政務官員,即反對派嘴裏所謂的「狗仔隊」,其任務也只限於在會議廳門外,記錄下立法會議員的出入資料,匯報給負責人。

  立法會大樓是公眾場所,立法會議員都接受由公帑支付的高薪厚祿。他們在立法會大樓內工作相當於打工仔到公司或工廠上班。打工仔開工要打卡;寫字樓職員現在出入都用ID卡開門,先進的還用虹膜進出,每次進出都有電腦記錄。這些都說明立法會議員幾時進入大樓,幾時到會議廳開會等資料,如同打工一族需要留下出入記錄一樣,都不是什麼個人秘密。假設,通傳人員記錄了一些私隱的出入記錄,比如進出洗手間之類,或者記錄立法會大樓以外的進出記錄,那麼還勉強可以用「侵犯私隱」抗辯。但現在情況根本不是這樣,何來侵犯私隱之有?

  斷章取義 曲解法律

  其次,「民主派」的「狗頭軍師」戴耀廷宣稱,根據《基本法》第62條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職權的條文,當中第六款列明:「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因此,政府只能「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政府官員以其他方式,包括「狗仔隊」等,出現在立法會都是「非法的」。

  這是典型的斷章取義。第62條第六款規定了政府官員要列席立法會,並不是說官員在其他場合就不能出現在立法會。狹義地理解第六款,就會導致「只有出席立法會大會解釋政府立場的官員才是『合法的』,其他協助與支援的官員都不能出現在立法會」的荒謬結論。難道官員到場解釋政策都只能「單身上陣」嗎?

  再者,《基本法》第62條第一款、第二款寫得很清楚,政府的職權還包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種行政事務。這些都可涵蓋政府官員在立法會的其他工作。

  第三,有議員認為這些工作人員「嚴重滋擾」議員的工作。但看不出站在門外的工作人員如何滋擾到議員。即便對在會議廳外的議員,工作人員一般就是對着名單打個勾,最多不過用對講機匯報溝通一下,也完全和議員活動無關。他們嚴格遵守大樓內規則,確保不會影響或妨礙立法會會議進行,以及議員及其他使用立法會的公眾人士的活動。如果說,尊貴的議員連在公眾場合被看着也認為是滋擾,那麼他們的心靈實在是太脆弱了。

  再者,即便有個別工作人員真的妨礙了議員的工作,議員大可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投訴,交由立法會保安處理,或者直接報警。但也找不到這些事例。可見,所謂「嚴重滋擾」議員的工作一事,根本不能成立。

  第四,許智峯想用「公眾利益」抗辯,大概最後會適得其反。眾所周知,立法會經常因為議員數量不足而流會,市民不但耗費大量的資金養着一些「不幹活」的議員,還要忍受這些議員遲遲不通過對裨益民生的議案。對市民來說,確保政府提出的對社會有益的議案,能順利盡快通過,才是真正的「公眾利益」。對這些反對派議員,大部分市民已經是忍無可忍了。相形之下,這些反對派議員的所謂「私隱」,又算得上什麼「公眾利益」?

  堆砌罪狀 抹黑官員

  順便說一句,反對派又指責,「狗仔隊」光是站在門外記錄,就領取高薪,是浪費公帑。其實,如果他們的工作能確保關乎重大社會民生問題的議案順利通過,一些所謂「浪費」的支出又算得上什麼?

  可笑的是,以「浪費公帑」著稱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居然在兩反對派成員的陪同下到灣仔警察總部報案,說被搶手機的女行政主任犯下五宗罪,包括違反《基本法》第62條第六款;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出席會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0條中的遊蕩罪,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以及當日被搶去手機的行政主任是禁毒處職員,現在工作與職務不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這些「罪名」顯然都是邏輯混亂下堆砌出來的不知所謂的產物。違反《基本法》已經被筆者批駁了。干預議員出席當然也是子虛烏有:所謂干預出席,是阻止出席之意,記錄出席情況甚至提醒議員出席,哪裏是什麼「干預」?把執行公務說成是「遊蕩罪」,大概每個法官都會把狀紙扔出門外。在執行公務時,按照程序把出入信息記錄合法地記錄在政府擁有的手機上,如何能說成是「不誠實使用電腦」?至於政府調配人手,這是常見的做法,又何來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見,這些反對派為了硬撐一個不爭氣的許智峯,連基本的常識也不顧了。他們難道不才是真正浪費公帑的人?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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