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及3名助理,因前年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昨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下月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指出,梁頌恆及游蕙禎在事發時是否立法會議員,並無助脫罪,被告人不能以議員身份作為「護身符」而犯法。案件屬在立法會出現的刑事案件,而非針對立法會主席的命令作裁決,所以與司法管轄權無關。
事實上,反對派一直製造一個大錯特錯的概念,指議員受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保護,而可以完全免責。
議員並無刑事豁免權
事實證明,任何人在立法會大樓內犯法,即使貴為議員,亦同樣要追究法律責任。代表梁游的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時說,案發時人大常委會尚未釋法,高院亦未就司法覆核案頒下判決,梁游二人仍是立法會議員,不會預視到議員資格之後會被取消,他們在案發時確實認為自己仍是立法會議員,否則不會試圖進入會議室。而三名議員助理只是協助二人進入會議廳宣誓。
這明顯是「議員大曬」的謬論,意指議員在立法會做什麼行為都不會被起訴,這種邏輯絕對錯誤。前議員黃毓民在議事廳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案,法庭已判處黃罪名成立。
梁游明知道當日沒有人會為他進行宣誓儀式,使用暴力試圖強行衝入議事廳,造成多名保安員受傷,這種行為是破壞公眾秩序和安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議員並無凌駕於法律的特權,所以,是否議員身份根本無助二人脫罪。
梁游已經罪成,同樣在立法會範圍內行使暴力的許智峯,相信一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民主黨認為,許智峯僅僅是「拿走了」別人的手機,後來已經歸還,因此,用道歉的方法就已經解決所有問題,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否則就是和他的行為不成比例雲雲。
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法律所保障的僅限議員在會議上發言的權利,並沒有保障議員在議會內搶奪他人財物的權利,更沒有保障議員有阻撓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列舉出立法會議員的十項職權,當中並不包括他們在立法會的行為享有刑事豁免權。所以,任何人不論身處本港何處,只要觸犯法律,一律要面對法律制裁。
民主黨認為許智峯的行為只是魯莽而已,不必受到起訴,也不必受到譴責。這是非常明顯的包庇罪犯。任何人未經物主的同意,強行搶走其手機,即觸犯搶劫罪。若劫匪犯案後發現自己可能被起訴,遂將搶走的財物交還當時人,他能避免起訴嗎?
許智峯犯罪過程很清晰,他搶走女行政主任手機,涉嫌觸犯搶劫罪;之後在未有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查閱手機內資料,且企圖把資料備份,這個動作明顯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案發後,警方得到了法庭的搜查令,先後搜查許智峯家中、議員辦公室的電腦,檢查是否有官員的手機裏面的機密資料。
民主黨需作明智切割
面對社會各界抨擊指責,民主黨最初仍惺惺作態,譴責許智峯的行為,並凍結其會籍;但是得到背後「大波士」的指示後,該黨領導層的態度竟一百八十度轉變,反而攻擊立法會調查事件和有議員提出譴責議案。這說明了民主黨漠視案情的嚴重性,漠視法律和包庇罪犯。
許智峯事件將民主黨的道德和法治本錢「一鋪清袋」,原因很簡單,民主黨改選之後,「亂港派」已佔據該黨的權力中樞。正因為如此,前主席劉慧卿直斥許智峯已沒有資格當議員,應該開除出黨後,現任主席胡志偉立即說,劉慧卿僅僅是一個黨員,不代表民主黨。胡志偉不單要保住許智峯的黨籍,更要保住其議員的資格。
更重要的是,民主黨的「金主」黎智英公開「讚揚」許智峯「一片丹心」、「有幹勁、有操守」,且說「香港最需要這樣敢於出位的政治人才」雲雲。早於2016年,黎智英已力捧許智峯出任港島區立法會議員,黎智英投資這麼重大,豈容劉慧卿壞其大事?所以親自背書說許智峯只是「一時衝動鹵莽」,任何企圖譴責他、起訴他的圖謀,都是政治陰謀。
在這樣的背景下,胡志偉唯有推翻自己第一次的講話,全力維護許智峯的立法會議席。民主黨亦以為,形勢越是困頓,越要採取激進的、跟着黎智英走的策略,這樣便擁有一座大靠山。但這種做法,對於民主黨的選舉前途來說,可以說是一場大災難。對民主黨而言,最高明的辦法就是認識到要保住許智峯的議席根本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應迅速拋棄了這個沒有道德、踐踏法律的「亂港派」,趁早止蝕。
從梁游案的裁決可以預期,「保許」勢力必然慘敗,民主黨早一日與許智峯切割,仍可以得到選民的理解和支持。
資深評論員